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7]122号 2007-5-23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对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营业税问题进行了明确。现摘转如下,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规定,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因此,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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