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发[2003]149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8-06
摘要:为了规范全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保障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贯彻执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全省国税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3]149号        2003-08-06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纳入本地目标管理考核一并贯彻执行。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三十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保障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贯彻执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全省国税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指各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对调查部门调查终结的、符合本规程第七条规定标准的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调查部门是指依法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税务检查或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税务部门。

  第三条 县(含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成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其他局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级国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

  设区的市经省局批准,可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市区分局、市局稽查局成立审理委员会,审理本局的重大税务案件。市局审理委员会负责对市区分局、市局稽查局审理委员会的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可以派员列席其审理委员会会议,发现有显失公正的或审理过程中有其他错误的,经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调由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达到市区分局、市局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数的10%。

  第四条 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本级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的案件,并做出审理结论。

  第五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行使如下工作职责:

  (一)接收、登记、初审调查部门移送的案件;

  (二)负责向审理委员会报送应当由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材料;

  (三)负责召集审理委员会会议,制作《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资料;

  (四)承办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六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并依法遵循回避事宜。

  第七条 税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1)查补税款或处罚金额较大的;

  (2)案件性质严重,(3)偷、逃、骗税手段和情节恶劣的;

  (4)有抗税行为的;

  (5)社会影响面较大,(6)有典型意义的;

  (五)案件争议较大,纳税人对税务部门执法有异议,可能引起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的;

  (六)情节严重的发票违法案件;

  (七)需要提交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其他案件。

  按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审理的案件达不到上年立案数10%的,须下调标准。

  各级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国税机关备案。

  第八条 对达到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案件,调查部门调查终结后,由本级法规部门或审理部门审核,形成审理报告,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有关案件材料于3日内移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收案件材料时,与调查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共同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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