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2004]10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0-13
摘要: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2004]102号        2004-10-13

  税屋提示——依据辽地税函[2012]1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财政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并结合我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辽宁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征收管理机关申报减免。经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级征收管理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申报契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受理减免的征收管理机关申报减免。减免税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向省级征收管理机关申报减免。减免税额50万元以下的减免申报,由市级征收管理机关制定。

  第四条 受理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的征收管理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并向纳税人公示办理减免手续的业务程序和减免税所需的相关资料(附件3、4)。

  第五条 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附件1、2)和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及其相关资料目录(一式三份),并要求申报人在相关资料复印件每页的空白处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名章,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应负的法律责任。受理人在收到申报人提供的减免申报表和相关材料后,应与原件相核对。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符合减免规定的,受理人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给审核人。

  第六条 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于审核的当日办理减免手续。对于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情况较为复杂需要向上级征收管理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应在10日内办理减免手续,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日。

  第七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县级征收管理机关办理减免手续的,报市级征收管理机关备案;市级征收管理机关办理减免手续的,报省级征收管理机关备案;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耕地占用税减免和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上的契税减免,由省级征收管理机关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八条 报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备案的资料包括: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及用地批准文件、契税减免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情况备案表(附件5)、契税减免情况备案表(附件6),报送的时间为每季度末3日内。

  第九条 备案的征收管理机关将根据减免备案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条 办理减免的征收管理机关要将办理减免情况,定期逐级通报基层征收机关。基层征收机关要对减免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逐级上报至办理减免的征收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 各级征收管理机关要将减免资料装订成册,按有关规定实行规范化、档案化管理。

  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申报应由征收管理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受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规定无效,各级征收管理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征收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征收管理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申报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市征收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减免申报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以前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附件1-3.doc

  1、辽宁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

  2、辽宁省契税减免申报表

  3、审核耕地占用税减免所需的相关资料

  4、审核契税减免所需的相关资料

  5、辽宁省耕地占用税减免情况备案表

  6、辽宁省契税减免情况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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