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00]14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9-04
摘要: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真票假开、弄虚作假以及从事“四自三不见”的“买单”业务,除追回退税款外,一律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0]149号     2000-09-04


芜湖、安庆、马鞍山、铜陵、黄山、滁州、阜阳、淮北市、池州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00]1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根据总局《通知》的要求,布置出口企业开展全面检查。企业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对照《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的重点检查内容,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电子信息、退(免)税资料、出口及退税额统计等,进行综合分析,筛选重点检查企业,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50%。同时,各地还要对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发现有违反规定和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的,要立即纠正。

  二、从广东省汕头市、揭阳市、潮州市、汕尾市及其所属区县购进的出口货物以及经深圳、汕头、广州、黄埔、厦门、福州、泉州、北海、防城港及所属海关报关出口到香港、东南亚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货物,要逐票检查业务成交过程、货源、付款、结汇等情况,排除一切疑点后方能办理退税。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一)因工作失误造成多退税款的,要及时追回,少退税款的予以补足;

  (二)信息经核对不符办理退(免)税的,先追缴或扣回退(免)税款,调查核实后办理退税;

  (三)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真票假开、弄虚作假以及从事“四自三不见”的“买单”业务,除追回退税款外,一律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四)发现出口企业有骗税嫌疑的,一律暂停办理该企业的出口退税,待查实后按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省局备案。

  四、各地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认真实施,确保质量。省局拟在年底前进行抽查,对未能落实这次检查要求的地市将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五、请各地将本次检查情况连同《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统计表》(附后)于2000年10月5日前书面上报省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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