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期内免费提供维修材料缴增值税吗?

来源:每日税讯 作者:每日税讯 人气: 时间:2021-08-18
摘要:在实际执法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值税相关规定以及各地税务局出台的相关执行口径,企业在“三包”期间,发生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而免费更换、修理商品等,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问:销售给客户的商品有瑕疵,在“三包”期间免费更换商品给客户,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在实际执法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值税相关规定以及各地税务局出台的相关执行口径,企业在“三包”期间,发生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而免费更换、修理商品等,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由此可见,销售后商品在“三包”期间存在质量问题,更换合格商品是法定义务。

  税收法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结合“三包”事项的特殊性,在增值税上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货劳税热点问题(2018年6月)》

  问:企业生产的产品实行三包服务,在保修期内提供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是否要作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

  答: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需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在“三包”期内免费维修更换的零部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免费维修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维修时更换的零部件也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青岛市税务局相关规定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三包”期内免费为客户更换配件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青国税函〔2005〕43号)规定,企业将“三包”配件直接或通过商业流通渠道提供给售后服务单位,并用于产品“三包”服务的,不论是否作价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以下三种情况除外:

  一、企业直接为客户免费更换的“三包”配件;

  二、企业按照更换下来的“三包”旧配件的数量、品种、规格,在企业“三包”配件定额内免费发放的新配件;

  三、企业退回供货商的属于更换下来的企业“三包”配件定额内的旧配件。

  来源:各地税务局问答综合整理[每日税讯]



  2008年12月的解答——

“三包”期内免费提供维修材料缴增值税吗?

  “三包”期内免费提供的维修材料征增值税的依据或原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八)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的行为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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