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00]1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0-11-30
摘要: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将《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会[2000]18号      2000-11-30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税 屋附件: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0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已经发布,为了规范相关会计核算,现对有关车辆购置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企业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按规定交纳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企业购置的减税、免税车辆改制后用途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应补交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现行会计制度中有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核算内容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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