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7]2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窗口申报简易规程等四项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2-28
摘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符合性、逻辑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纳税申报表上加盖受理专用章,其中一联退纳税人留存,另一联及其他有关资料由地税机关按规定管理。

  第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后的纳税申报表不再退还纳税人,连同邮寄申报信封一同留存,供纳税人查询。

  纳税人通过电话查询的,须提供纳税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邮政挂号信函编号;上门查询的,需提供个人有效证件和邮政挂号信函收据。

  第九条 本规程的有关法律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规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邮寄申报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个人所得税邮寄申报通知记录单基本样式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保密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7年度山东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资料的受理、保管、使用以及相关数据统计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需要保密的信息、资料包括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中纳税人报送的各种申报资料及各项个人信息、登记纳税人资料的各种管理台账、统计报表等各种涉及纳税信息的资料。

  第四条 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采取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一对一”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明示专门窗口,并由专人负责受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受理人员应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窗口申报简易规程》、《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邮寄申报简易规程》的要求和程序,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经符合性审查无误后,将纳税人的资料存放于专门的个人所得税资料盒中,交专人保管。纳税人的申报资料不得随意放置在桌面或其他显著位置,避免泄露个人信息。

  第七条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各项资料的档案橱(盒)均应标明“内部资料、注意保密”字样。对纳税人报送的各种资料,均不得复印或拍照。

  第八条 对实行邮寄申报方式的纳税人,经地税机关审核,资料填写不完整或不规范需要重新填报的,在收到纳税人的正确申报前,其申报资料应按第六条的要求严格管理。收到纳税人的正确申报资料后,其原申报资料应按照规定进行销毁,销毁时应当有两人以上监销并记录备查。

  第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业务分工控制纳税人资料的知悉范围,因工作需要扩大知悉范围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 因内部管理工作需要借阅保密资料的,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阅后应及时将资料退回,一律不得外借。

  第十一条 按规定层报上级的有关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加密报送。

  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所列工作岗位,必须由正式税务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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