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8-09
摘要:我省国税机关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了多种发票真伪查询方式,如登录省国税局网站(www.hntax.gov.cn)查询、发送短信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查询、税务机关有关部门人工受理查询等。用票单位和个人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真伪出具书面鉴别证明的,其具体规定如下。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2011-08-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新修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将我省发票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发票真伪鉴别

  我省国税机关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了多种发票真伪查询方式,如登录省国税局网站(www.hntax.gov.cn)查询、发送短信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查询、税务机关有关部门人工受理查询等。用票单位和个人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真伪出具书面鉴别证明的,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申请发票真伪鉴别时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用票单位(含公安、审计、纪检等办案单位或监管部门)申请发票真伪鉴别需提供发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个人申请发票真伪鉴别需提供发票原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发票真伪鉴别申请的受理单位

  受理发票真伪鉴别的单位为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包括省、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以及基层国税分局和税务所。其中,各级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室)受理发票真伪鉴别业务;各级国税稽查局承担在伪造、变造现场及其买卖地、存放地查获发票的真伪鉴别业务;办税服务厅(室)和稽查局难以准确鉴别发票真伪时,由本局征管部门鉴别;征管部门承担纳税人上门申请发票真伪鉴别业务。

  (三)发票真伪鉴别的方法

  1.根据发票的来源及各类发票的外在防伪措施进行鉴别。

  2.利用省局发票真伪查询平台进行鉴别。发票真伪查询平台可通过湖南国税网站(http://www.hntax.gov.cn)的“发票拍奖”或“发票辨伪查询”链接进入,也可在国税内网输入指定地址进入(http://85.16.16.204:7001/zwjb/)。

  3.本级国税机关难以鉴别的发票,由征管部门向上级国税机关或发票监制税务机关提请协助鉴别。

  二、跨县(市、区)开具发票管理

  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在我省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可在湖南省内跨县(市、区)开具发票。

  三、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的范围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且消费金额在20元以下时,纳税人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但消费者索取发票时,无论消费金额大小,纳税人应当予以开具。

  四、发票专用章管理

  纳税人申请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前,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要求,制作规定式样的发票专用章,填写《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并在申请表背面加盖发票专用章印模。原已办理发票领购手续的纳税人,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制作规定式样的发票专用章,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印模。

  鉴于目前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卷筒式发票纸张规格较小,且票面自动打印纳税人名称(即收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我省在税控收款机卷筒发票上套印了缩小规格的发票专用章,视同已加盖发票专用章;只领用税控收款机卷筒式发票的纳税人不需另行刻制发票专用章。

  五、商业预付卡消费开票管理

  各商场、超市等商业企业在发售商业预付卡时必须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当消费者使用商业预付卡购物或消费时,不得重复开具发票;使用冠名发票的商业企业应在2011年9月30日前,对本单位冠名发票打印软件进行修改,当消费者使用商业预付卡消费时,在票面上应增加打印“使用商业预付卡消费金额不得用于财务报销”字样。

  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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