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试点方案要点提示

来源:德勤中国 作者:德勤中国 人气: 时间:2016-03-26
摘要:2016年3月23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 财税[2016]36号 文件(以下简称36号文)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各项具体实施办法。该文件明确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后的具体细则,并对现行关于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和邮电通信业

 2016年3月23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6]36号文件(以下简称36号文)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各项具体实施办法。该文件明确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后的具体细则,并对现行关于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和邮电通信业的增值税规定做出了修订。36号文中的相关规定基本上将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为主的一批现行营改增文件将被相应废止。至此,增值税将全面替代营业税,覆盖原来适用营业税的所有行业。

  背景

  2012年1月,上海率先在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进行营改增试点,目前营改增已经推进到全国范围,覆盖的行业也已扩展到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业。到目前为止,只有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这四大行业仍在营业税的范围内。3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将上述四大行业纳入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将全部改征增值税。

  随着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被纳入增值税范畴,历时四年多的营改增试点终于进入收官阶段。虽然试点改革的最终完成将以未来增值税立法作为标志,但随着最后四大行业纳入增值税范围,这将结束营业税和增值税同时并存,提供服务和销售货物适用不同流转税的局面,从而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供应链中的重复征税,这在中国流转税发展历史上无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文件要点

  36号文明确规定,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将征收增值税。现行的营改增试点基础性文件《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也将自5月1日起废止。

  36号文的结构与106号文相同,其中包含四个附件: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36号文对营改增的相关规则进行了明确,并对过去试点中出现的一些未予明确事项作出了澄清。以下我们逐一介绍其中的重要内容。

  1.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2. 征税范围

  a. 税目分类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增值税应税行为被分为三个大类:

  销售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其中,销售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是这次新增的两个大类。每个大类会再作细分,例如销售服务细分为七个类别:

  交通运输服务

  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

  建筑服务

  金融服务

  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

  其中,建筑服务、金融服务和生活服务是这次新增的分类。

  除此以外,36号文对部分原有分类也进行了调整(例如,原归入现代服务业中文化创意服务的商标和著作权转让被归入销售无形资产大类)。各税目的注释也在原有的营改增试点规定和营业税规定的基础上做了扩充——值得注意的是,新版注释对无形资产进行了更加宽泛的定义,连锁经营权、会员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等资产的出售也被明确纳入增值税范畴。具体的税目分类请参见本文附件。

  b. “境内”的界定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1) 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 所销售或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 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6号文同时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c. 不征增值税项目

  36号文规定以下为不征增值税项目:

  1)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符合相关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 存款利息;

  3)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5)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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