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所得税政策教训深刻 望文生义解读必有风险

来源:税海涛声 作者:段文涛 人气: 时间:2017-05-11
摘要:前不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了《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 财税〔2017〕34号 ),将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由原通用

前不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将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由原通用的50%提升到75%。

随即,网络就开始出现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民间界定标准,想当然的认为:科技企业就是高新技术企业;至于中小企业,就是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行业不同,标准也不同,其中工业中小企业标准是: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尽管以上这些解读看上去煞有其事,其实这是单纯从文字的分拆来理解而望文生义得出的解读。

如果真如这些解读所述,那么财税〔2017〕34号文件完全可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表述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而没有必要使用“科技型中小企业”这个名称。

其实,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35号)中,曾提出“抓紧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办法”的要求;继而在财税〔2017〕34号文件中,又明确表示: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这就很清楚的表明,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界定,不会是如前网络解读的那种“拆字式”的简单定义,必将会是一个全新的、有多项条件的体系要求。

近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科发政〔2017〕115号通知,联合印发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就相关问题予以了明确。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具体评价,采取了以两种指标进行确认或评价的方式。

第一种方式,直接予以确认:

(一)必须同时符合的四项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 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 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 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以下四类居民企业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且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

2.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且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的企业;

3.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且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

4.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且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

第二种方式,自主评价登记:

同时满足以下五项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纳入信息库并赋予入库登记编号: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评价指标的具体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

经过上述分析,可以清晰的得出结论,“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一类有新的规定条件标准的企业,而绝非简单的“中小型企业”+高新企业的组合。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中型小型企业不一定就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而科技型中小企业也并不要求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

对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其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由于涉及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也就将直接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最终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因此,准备享受此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企业,一定要严格对照“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同时满足的几项条件进行自审,并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关手续,取得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方能享受税前加计扣除75%的优惠政策,否则,即使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条件,也只能享受税前加计扣除50%的优惠政策。反之,则将招致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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