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9-23
摘要: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2021-09-23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保障经济加快恢复的政策措施,扬州市税务局对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形成本指引,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学习掌握、用足用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全力支持我市企业渡过难关、稳定预期、加快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目录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复工复产

  3.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4.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

  5.电影放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6.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7.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8.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增值税、印花税

  9.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0.部分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1.对为承租企业减免租金、物业费用的符合条件的商业综合体等免征房产税

  12.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六税两费

  14.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

  15.电影行业企业2021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16.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7.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8.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19.阶段性降低企业失业、工作保险缴费比例

  20.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21.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2.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3.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4.全额返还工会经费

  25.暂缓收缴工会经费

  26.暂缓收缴垃圾处理费

  三、稳外贸扩内需

  27.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28.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29.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四、支持保障民生

  30.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3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免征增值税

  32.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五、权益保障措施

  33.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申报

  34.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缴纳税款

  35.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用

  36.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相关规定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参与疫情防控人员比照执行。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办理类型】直接享受

  【办理方式】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发放单位无需申报

  【办理途径】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所需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办理类型】直接享受

  【办理方式】发放单位无需申报

  【办理途径】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所需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二、支持复工复产

  3.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办理途径】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所需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4.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优惠内容】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办理途径】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所需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5.电影放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办理途径】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所需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6.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1)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①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②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③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④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⑤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⑥列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2)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①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上述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②列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附件2的报纸。

  (3)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①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4)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5)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办理途径】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所需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7.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优惠内容】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办理途径】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所需材料】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的无需提供资料,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的需提供《退(抵)税申请表》。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8.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增值税、印花税

  【享受主体】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继续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办理途径】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所需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9.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政策包括:

  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此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7.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办理途径】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所需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10.部分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对扬州地区受疫情影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对扬州市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1年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类型】核准办理

  【办理方式】网上填报资料,即时核准,事后核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依法处理

  【办理途径】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所需材料】无需提供(事后核查根据需要提供)

  【政策依据】《省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保障经济加快恢复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1]56号)

  11.对为承租企业减免租金、物业费用的符合条件的商业综合体等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为承租企业减免租金、物业费用的商业综合体(商业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且自持比例超过50%)、农产品批发市场、电商园区等载体。

  【优惠内容】对为承租企业减免租金、物业费用的商业综合体(商业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且自持比例超过50%)、农产品批发市场、电商园区等载体,经核准对其房产税给予3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

  【办理类型】政府审批办理

  【办理方式】纳税人提交资料申请,报请政府审批,税务机关将审批结果通知纳税人,税务机关系统中做备案处理。

  【办理途径】办税服务厅

  【所需材料】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报告;为承租企业减免租金、物业费用的公告及明细表;申请减免房产税明细表。

  【政策依据】《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企业稳预期保发展十条措施的意见》(扬府发[2021]52号)

  12.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上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上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项优惠政策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享受本项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办理途径】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所需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6号)

  1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加费。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办理途径】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所需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2)《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15号)

  14.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办理途径】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所需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2)《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15.电影行业企业2021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电影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电影行业企业2021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办理途径】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所需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16.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所有企业及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其中,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办理途径】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所需材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17.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享受主体】所有企业及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企业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办理途径】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所需材料】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建立台账,准确反映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政策依据】(1)《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2)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18.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享受主体】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办理途径】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所需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19.阶段性降低企业失业、工作保险缴费比例

  【享受主体】扬州市用人单位和职工

  【优惠内容】从2021年8月1日起,在现行实施省统一费率基础上,全省工伤保险费率降低20%,全省降为低风险地区次月起,恢复省统一费率标准。

  继续落实国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办理类型】直接享受

  【办理方式】在申报缴费环节自动享受

  【办理途径】各级人社部门、税务部门

  【所需材料】无需提供

  【政策依据】(1)《江苏省关于疫情期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苏人社函[2021]340号);(2)《省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保障经济加快恢复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1]56号)

  20.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享受主体】扬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从2021年9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减征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7.5%降为4.5%,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由10%降为8%。

  【办理类型】直接享受

  【办理方式】在申报缴费环节自动享受

  【办理途径】各级医保部门、税务部门

  【所需材料】无需提供

  【政策依据】《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的通知》(扬医保[2021]66号)

  21.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按规定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办理途径】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所需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22.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办理途径】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所需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1)《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苏政发[2017]114号);(2)《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3)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4)《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扬发改价格发[2020]214号)

  23.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根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和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设置分档征收比例,其中,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征缴单位在基准分档标准上迭加七折优惠,鼓励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具体征收比例为:

  安置残疾人比例单位人数征收比例

  安置比例<1%1-300人部分70%

  301-1000人部分50%

  1001-3000人部分30%

  3000人以上部分10%

  1%≤安置比例<1.5%1-300人部分49%

  301-1000人部分35%

  1001-3000人部分21%

  3000人以上部分7%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办理途径】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所需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1)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2)《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3)《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扬发改价格发[2020]214号)

  24.全额返还工会经费

  【享受主体】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对苏工办[2019]73号文件规定范围外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1年6月18日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小微企业,实行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的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全额返还由当地工会部门负责办理。

  【办理类型】无需申请

  【办理方式】工会部门核对企业类型,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主动发起退费。

  【办理途径】工会部门

  【所需材料】无需提供

  【政策依据】(1)《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19]32号);(2)《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3)《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苏工办[2020]22号)

  25.暂缓收缴工会经费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优惠内容】对于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指所属期),暂缓收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缓缴对象仅限企业。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办理途径】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所需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苏工办[2021]34号)

  26.暂缓收缴垃圾处理费

  【享受主体】扬州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业综合体、大型超市等企业

  【优惠内容】从7月20日起,免收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业综合体、大型超市等企业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截止日期另行通知。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办理途径】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所需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企业稳预期促发展十条措施的意见》(扬府发[2021]52号)

  三、稳外贸扩内需

  27.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享受主体】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2020年第15号)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上述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办理途径】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所需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2020年第15号)

  28.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办理途径】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所需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9.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享受主体】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办理途径】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所需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

  四、支持保障民生

  30.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办理途径】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所需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办理途径】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所需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32.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办理类型】自行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办理途径】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所需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五、权益保障措施

  33.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申报

  【享受主体】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纳税申报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办理类型】许可办理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

  【办理途径】电子税务局

  【所需材料】经办人身份证件照片,相关材料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纸质资料无需另行提交。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省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保障经济加快恢复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1]56号)

  34.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缴纳税款

  【享受主体】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因疫情影响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只需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即可办理。按规定需提交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复印件,只需提供银行账户网银电子截屏、照片或电子账单。采取邮寄方式报送材料,因特殊情况暂无法加盖公章的,可先履行签字确认手续,待特殊情况消除后,再行补正。

  【办理类型】许可办理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

  【办理途径】电子税务局

  【所需材料】(1)经办人身份证件照片;(2)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复印件(可提交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网银电子截屏、照片或电子账单)。相关材料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纸质资料无需另行提交。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省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保障经济加快恢复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1]56号);(3)《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支持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通知》(苏税办函[2021]37号)

  35.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用

  【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的企业

  【优惠内容】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办理类型】核准申请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邮件、快递邮寄、办税服务厅等方式向税务部门申请,待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开通后,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征求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予以批准。

  【办理途径】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

  【所需材料】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相关证明材料。根据省政府30条及2016年社保缓缴文件,缓缴政策由人社部门牵头明确。目前税务部门已先行拟制相关政策及标准,正在征求人社、财政部门意见,具体以三部门联合会商意见为准。

  【政策依据】《省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保障经济加快恢复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1]56号)

  36.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相关规定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政策内容】对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准予延期办理,不得加重处罚;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2)《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主动作为精准施策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苏税发[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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