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发[2001]75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5-08
摘要:对审批立项与评定确认不同级别的或在确认“建成”时间上弄虚作假的,一律不得享受免税政策,已审批免税的,要及时追回已批减免税款,并上报市局备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1]75号         2001-05-08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为使这项优惠政策得到及时兑现,同时防止个别开发商弄虚作假,骗取免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经市局研究,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的积压空置商品房”的界定问题。凡市属审批立项的工程项目,应以市建委质检站确认的《建设工程综合评定表》的评定时间为准:凡区属审批立项的工程项目,以区建设局确认的评定时间为准。对审批立项与评定确认不同级别的或在确认“建成”时间上弄虚作假的,一律不得享受免税政策,已审批免税的,要及时追回已批减免税款,并上报市局备案。

  二、根据1999年9月16日市局《关于贯彻执行房地产市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精神,重申各征收单位审批“空置房”项目免税时,应按季汇总后上报市局备案。

  三、市局税政一处4月16日《通知》不再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5月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