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进[2006]3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7-31
摘要:各分局在日常审核或退税评估中,如对主要生产原料为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或规格)单价差别大的农产品的出口货物有疑问,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1998]406号)的要求,向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回函结果根据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进[2006]36号        2006-7-31


各区县税务局,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6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分局应严格按《通知》的要求,加强对以农产品为主要生产原料的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审核、审批。

  二、各分局应充分利用市局下发的出口退税评估软件和确定的退税评估指标,对以农产品为主要生产原料的出口货物或企业实施重点评估,并进行动态监控。

  三、各分局在日常审核或退税评估中,如对主要生产原料为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或规格)单价差别大的农产品的出口货物有疑问,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1998]406号)的要求,向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回函结果根据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7月3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