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8]216号 2008-8-5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税流程,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现就完善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只要办理了税务登记,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再次领购普通发票的,属于即受即办事项,按照税务机关核准的领购发票的种类、版别和数量,由办税服务厅直接办理,不需税收管理员或基层税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或审批。 二、对纳税人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的票种、版别和数量,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大小、用票需求以及发票管理的现实条件进行核准。对距离主管税务机关较远的边远农村和山区,其购票量可控制在3个月使用量。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用完的普通发票,可以继续使用,主管税务机关再根据用票的实际情况,对其用票时间和用票量进行调整。 三、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申请调整发票种类、版别和数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四、鉴于纳税人在领购普通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已采集了发票发售的相关信息,因此原规定纳税人必须在办税服务厅加盖相关印章的条款停止执行,改由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 五、主管税务机关发售发票,必须统一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发票工本费收取标准(综合征管软件标注的价格)。发票工本费收入必须及时全额缴入国库,严禁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或截留发票工本费收入。 六、为避免采用“验旧购新”方式领购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因验票造成等候时间过长的问题,办税服务厅可在初验的基础上(只验发票的完整性)先售票,然后转交税收管理员进行其他审验,待旧票审验完毕后再与纳税人交换信息。对验票量大,不便在办税服务厅验票的,纳税人可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预约验票时间,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税收管理员集中办理。 七、各级国税机关应遵循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原则,对本级制定现仍在执行的有关发票管理办法进行清理。凡擅自增加工作程序、增加纳税人办税负担的,必须迅速纠正。各地清理情况于8月底之前报省局。 八、本通知所指普通发票不包括具有增值税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8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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