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5]5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商贸流通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5-05-18
摘要:对跨省市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等政策,可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商贸流通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5]51号          2015-05-18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政办发[2021]6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1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需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2.依据浙政办发[2019]1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9年3月7日起,本法规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商贸流通业是国民经济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加快推动商贸流通业发展,是我省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加快“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重要抓手和有效途径,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扩就业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精神,加快推动我省商贸流通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现代流通方式发展

  (一)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1.构建电子商务产业体系。深入实施“电商换市”,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在商品和服务交易等经济领域的应用。培育各类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构建集电子商务平台、应用企业、服务企业和产业基地于一体的电子商务产业体系。加快电子商务模式创新,大力发展O2O、网上定制、移动电子商务等新型电子商务业务。强化电子商务产业支撑,推进电子商务与网络支付、软件技术、安全认证等配套服务衔接。开展电子商务发展综合试点,推进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试点建设。(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邮政管理局、杭州海关、省旅游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2. 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系。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地方立法,健全法律制度配套体系。探索符合电子商务交易特点的监管方式,建立健全电子商务行业综合监管平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要求,完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建立电子商务商品质量抽查和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依法打击网络侵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风险防范,依法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安全技术保护措施。鼓励支付产品创新,促进网络支付健康发展。创新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和评价机制,引导和支持行业协会加强电子商务行业自律与服务平台创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统计局、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法制办、杭州海关、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旅游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3. 加大电子商务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农村和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支持。省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要加大对电子商务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引导各类资本对电子商务及相关领域的投资。加快电子商务知识普及,将电子商务相关知识纳入科普教育范围。加强电子商务管理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鼓励使用旅游电子合同,推动旅游电子商务智慧化、规范化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协、省旅游局)

  4. 加快推进电子发票应用。扩大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将试点企业范围从线上延伸到线下。探索电子发票多元化开具方式,将电子发票纳入有奖发票序列。加强电子发票使用宣传,鼓励和引导纳税人索取电子发票。完善电子会计凭证报销、登记入账及归档保管等制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加快发展物流配送。

  1. 提升商贸物流发展水平。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进物流标准化、信息化、社会化、专业化建设,协同发展大宗配送、社区配送、农村物流和跨境物流。优化城市配送网络布局,开展城市共同配送试点,推广统一配送、共同配送等模式。支持大型商贸企业向社会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鼓励发展具备整合供应链能力的嵌入式第三方物流,将物流服务延伸到制造业采购、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环节。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物流,有序推进仓储基地、分拨中心、配送中心和自助物流站点建设。推动农产品冷链及农资现代物流发展,支持具有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能力的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和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

  2. 完善物流配送车辆管理。推动城市配送车辆(包括小型快递运输车辆)统一标识管理,促进配送车型标准化发展。加快推广城市配送车辆新技术应用,支持专业配送企业使用符合规范的新能源专用物流配送车、拖挂式车等物流装备。允许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非机动物流配送车辆从事社区配送。对运送生鲜食品、主食制品、药品等车辆,实行特殊运行管理。(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邮政管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3. 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加强大型商业网点周边道路、停车位、公交停靠站点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优化客货运交通组织,切实解决城市物流配送存在的通行难、停车难、卸货难等问题。(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4.加强仓储物流用地支持。鼓励在符合规划、满足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消防安全、城市防洪安全、环保要求等前提下,开发利用高架桥桥下空间和城市公共设施、公共广场绿地、学校操场等的地下空间,建设物流仓储设施。(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

  5. 支持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符合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第三方物流和物流信息平台企业,积极鼓励其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后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其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按规定加计扣除。(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三)大力发展连锁经营。

  1. 促进连锁经营向多领域延伸。推进发展直营连锁,规范发展特许连锁,引导发展自愿连锁。支持连锁经营企业建设直采基地和信息系统,提升自愿连锁服务机构联合采购、统一分销、共同配送能力。大力发展社区连锁便利店,支持连锁便利店设立ATM机等设施,拓展代收水电煤气费、代收快递、提供旅游资讯服务等便民服务功能。培育农村连锁龙头企业,引导其由规模扩张型向质量升级型转型,提高服务农村生产和农民生活的能力。支持品牌连锁、老字号企业优先进驻学校医院、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旅游景点等,带动商品品质和服务水平提高。(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省邮政管理局、省旅游局)

  2.落实连锁企业汇总纳税。对跨省市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等政策,可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对在我省行政域内,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要求,经省财政厅和省国税局同意,可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增值税。(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财政厅)

  3.放宽烟草零售经营准入。连锁企业直营门店经营卷烟业务,可由直营门店或连锁总部统一向各门店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办理可适当放宽现有数量和间距限制;卷烟制品可由门店、总部或区域配送中心向所在地的烟草公司统一订货,由烟草配送中心送货到各门店;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乡镇连锁超市和行政村连锁便民店,由当地烟草公司访销配送,各地要在2015年6月底前落实。对拥有直营门店数20家以上且纳入省重点流通企业培育对象的连锁龙头企业,在符合经营资金要求且拥有独立固定经营场所的前提下,可进一步放宽烟草经营准入门槛。(责任单位:省烟草专卖局、省商务厅)

  4. 简化证照办理程序。连锁经营企业开设直营网点,可持加盖总部确认印章的总部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简化零售连锁药店审批程序,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区域发展。简化旅行社在本地社区、便利店增设服务网点的审批手续。加强部门办事环节衔接,推行并联审批、先照后证等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烟草专卖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旅游局)

  二、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一)推进商品市场转型升级。

  1. 提升发展商品市场。制订全省商品市场发展规划,推动商品市场专业化提升和精细化改进,拓展商品展示、研发设计、品牌集聚、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价格指数、商品检测、内外贸融合等功能,带动地方产业集群发展。突出全省重点市场的龙头带动作用,提升发展与产业紧密相关的产地型批发市场和为产业提供原材料的重点生产资料市场。统筹公益性市场建设,培育一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快形成不同层级、布局合理、便民惠民的公益性市场体系。(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供销社)

  2. 支持农产品骨干流通网建设。充分发挥省农产品流通产业发展基金的政策导向作用,推进农产品流通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支持在重要农产品集散节点开展骨干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建立链接全国的农产品骨干流通网络,完善产销衔接体系。(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供销社)

  3. 减免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2015年底前,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底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省财政厅)

  4. 保障市场搬迁改造用地需求。支持城区商品批发市场异地搬迁改造,政府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安排商品批发市场用地。(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

  (二)增加居民生活服务设施投入。

  1. 完善生活性服务体系。优化社区商业网点布局和业态配置,支持社区农贸市场转型升级改造,鼓励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集约化发展,配备社区菜市场、便利店、快餐店、配送站、再生资源回收点及健康、养老服务和旅游服务等功能。完善农村市场流通体系,发展集零售、餐饮、文化、生活、配送等于一体的乡镇商贸中心。鼓励餐饮企业转型,发展大众餐饮,支持连锁早餐快餐进社区,出台第三批不纳入环评审批餐饮项目目录。推进杭州市优化环境促进餐饮业转型发展试点城市建设。扶持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发展,健全家政服务培训体系。(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人力社保厅、省供销社、省旅游局)

  2. 强化商业网点规划落实。建立完善商业网点规划实施保障机制,将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市规划议事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加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将乡镇商业网点建设纳入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内容和小城镇建设规划。严格执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加强对大型商业网点(5000平方米以上)规划选址的公示。完善社区商业网点配置,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10%,并在规划审核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把关。(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

  3.减免增值税和营业税。2015年底前,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营业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

  4.降低银行卡费率。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尽快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取消刷卡手续费行业分类,进一步降低餐饮业刷卡手续费支出。(责任单位:省物价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三)推进绿色循环消费设施建设。

  1.发展绿色商贸。培育一批集节能改造、节能产品销售和废弃物回收于一体的绿色市场、商场和饭店。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支持淘汰老旧汽车,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体系建设,推进报废汽车资源综合利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供销社)

  2.推进节能降耗。大力推广绿色低碳节能设备设施,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在具备条件的企业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试点夹层玻璃光伏组件等新材料产品应用。(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旅游局)

  三、深化流通领域改革创新

  (一)培育大型流通企业。

  1.支持企业做强做大。推动优势流通企业利用参股、控股、联合、兼并、合资、合作等方式做大做强,培育一批名企、名店和名品。加大省重点流通企业培育力度;进一步完善老字号发展政策,加强老字号培育与保护,推进浙江老字号认定工作;大力培育浙菜品牌,认定浙菜产业化基地和餐饮龙头企业。推进流通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流通企业改制重组,推进混合所有制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省供销社、省国资委)

  2.加大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支持大型优质商贸流通企业兼并重组。推动优势流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或债券等。(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金融办、省发改委)

  3.强化用地保障。各地要科学合理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化土地供应结构,优先支持大型商贸流通项目用地。鼓励工业企业“退二进三”,利用存量土地和原厂房发展商贸流通业。对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的地块,可保留其工业用地性质不变,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批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并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原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没有规定(约定)应当由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处置。(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

  4.推进工商用电同价。鼓励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或电度电价。(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商务厅)

  (二)提升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活力。

  1.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利用社会服务力量,加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现有服务平台功能,不断拓展建设新平台,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供质优价惠的信息咨询、创业辅导、市场拓展、电子商务应用、特许经营推广、企业融资、品牌建设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文化厅)

  2.落实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推动商业银行开发符合商贸流通行业特点的融资产品,在充分把控行业和产业链风险的基础上,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完善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环境。支持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典当企业创新服务产品。(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省金融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

  (三)推进大数据平台建设。

  结合国家商贸流通、交通运输、物流等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流通领域大数据平台;健全电子商务统计体系,推进电子商务大数据建设;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以国家平台为基础平台,实现部门间平台数据共享;加强市、县(市、区)平台建设,实现省、市、县(市、区)平台互联互通;强化形势分析和信息引导,加快统计监测信息成果转化。(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旅游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供销社)

  (四)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

  1.拓展商品市场外贸功能。培育一批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辐射面广、内外贸融合的浙江商品国际采购中心。推广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成功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优化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流程,简化检验检疫、报关等相关手续。培育特色品牌展会,支持进口贸易平台建设,探索免税交易方式。(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省外汇管理局)

  2.完善税收管理模式。对义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简化税收管理流程,激发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积极性。完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模式,支持扩大免税试点范围。(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财政厅)

  3.鼓励流通企业“走出去”。支持流通企业建立海外营销、物流及售后服务网络,鼓励外贸企业建立国内营销渠道,拓展国内市场,打造一批实力雄厚、竞争力强、内外贸一体化经营的跨国企业。(责任单位: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

  四、着力改善营商环境

  (一)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着力破除各类市场壁垒。及时修改、调整、废止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订含有排除、限定竞争内容的规定;不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行政机关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取消针对外地企业、产品和服务设定的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者价格等歧视性政策。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加大对违规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查处力度,坚决制止各类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物价局)

  2.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全面清理涉及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建立维护全省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长效机制。推进商贸流通领域法治化建设,加快流通领域地方立法。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健全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法制办、省工商局、省发改委、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物价局)

  3.建立完善市场调控机制。完善省级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平台建设,建立应急商品重点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协作机制。落实大型流通企业应急保供责任,保障应急救灾和市场调控需要。进一步优化样本结构,扩大监测范围,增强市场调控的前瞻性和预见性。严格落实猪肉、食糖等重要农产品分级储备制度,创新储备方式,改进储备管理。(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应急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统计局、省农业厅、省粮食局)

  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转化。推动商贸流通重大技术项目国际合作,保护商贸流通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加快商贸流通领域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和推广转化,推进商贸流通业科技创新基地、企业研究院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创新团队等载体建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5.健全商贸流通标准体系。加强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农产品流通等领域标准研制工作,引导和鼓励有关单位参与制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高参与国家标准化活动的能力。推进商贸流通标准化项目建设,培育一批标准体系较为完善的商贸流通企业。加强追溯体系建设,推进组织机构代码、物品编码在商贸流通企业的应用,促进智慧追溯体系建设。(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

  (二)加大市场整治力度。

  1.完善联合监管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完善联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工作机制,发挥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侵权假冒、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形成监管合力。健全举报投诉办理机制,在大型商业网点和网购平台建立投诉快速处理绿色通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监局)

  2.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计量监管和抽查,加大对重点商品的整治力度,集中开展互联网、城郊结合部侵权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整治。建设智慧型商品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查询公告系统、联网监测监管系统建设。加强网上市场监管,建立工作联系和指导服务制度,促进网上市场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

  3.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加强餐饮安全监管,完善相关规定和管理措施,防止不合格食材流向餐桌,严厉打击“黑作坊”“黑快餐”等危害百姓身体健康的企业。加强药品流通监管,开展药品运输环节监管试点,规范药品配送和药学服务等行为。(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

  (三)加快推进商务信用建设。

  1.加强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商贸流通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机制,推进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息共享,探索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管理。构建商务信用评价机制,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具有信誉搜索、同类对比等功能的市场化综合评价,鼓励行业组织开展以信用记录为基础的第三方专业评价。引导企业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开展商品质量、服务水平、购物环境等内容的消费体验评价。在重点领域推进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试点,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建立线上线下消费一体的信用评价体系。积极推进商务信用应用,拓展信用消费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2.健全商务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加强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建设,及时披露企业侵权假冒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法发布失信企业“黑名单”。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案件曝光平台,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完善失信主体特定行业禁入制度,提高失信成本,逐步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商务诚信市场环境。(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法制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旅游局)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分工要求,切实负起责任,根据本意见抓紧落实工作举措,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单位,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形成政策合力。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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