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4]10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全文失效]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4-09-09
摘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政部等3部委《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全文失效]

浙政办发[2014]107号       2014-09-09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政办发[2021]6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21年12月11日清理结果公布前已失效。
  2.依据浙政办发[2019]1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9年3月7日起,本法规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1.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加快发展研发设计、现代物流、融资租赁、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和各类生活性服务业,着力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充分挖掘基层公共管理服务、社会组织等领域的就业潜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大力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国有企业要在现有招聘需求的基础上,合理扩大招收规模,力争招收高校毕业生人数高于往年。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其中小微企业培训补贴标准可按现行标准上浮20%。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3.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落实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对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和人事档案管理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基层单位或欠发达地区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免予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4.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二、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5.简化工商注册登记。降低创业准入门槛,优化创业环境。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提供工商注册便利。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

  6.落实税收减免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政部等3部委《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7.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在校大学生及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创业自筹资金不足,且创业项目为我省当年产业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发展类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享受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合伙经营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在校大学生及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我省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8.鼓励网络创业。将促进网络创业作为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在校大学生及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认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其中,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9.加快创业平台建设。鼓励各地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征集适合大学生的优秀创业项目,组织大学生创业论坛、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成果展示、创业大赛等活动,建立全省创业项目库和创业导师库。规范大学生创业基地(创业园)建设,健全大学生创业基地(创业园)分级管理制度。

  创新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制,加大贷款帮扶力度。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情况以及贷款回收情况纳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信用社区(村)的工作考核范围,各地财政在安排经费时统筹考虑,对工作绩效明显的可给予适当奖励。金融机构按规定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由当地财政给予贷款本金0.5%的手续费补助;担保机构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由当地财政给予不超过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

  10.加强创业服务。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创业服务制度。加强创业理论研究,探索发布高校毕业生创业指数。实施创业引领计划,鼓励创业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对创业服务机构提供创业公共服务给予补贴。

  11.强化创业教育培训。高校要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各地要依托公共实训基地、就业(人才)培训中心和学校认定一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12.实施就业服务专项行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等专项活动,为每位实名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至少推荐3个以上岗位,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13.完善就业见习制度。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规范就业见习管理。见习期间,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50%。对被评为省级见习基地的,各地可适当提高政府补助比例。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享受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参加实习、见习、志愿服务等经历可作为求职的实践经历。

  14.简化落户和档案管理手续。毕业当年落实就业岗位的高校毕业生,凭户口迁移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等材料,可以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直接申报户口迁入登记。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15.深化校企合作。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推动产教融合、工学结合,大力培养转型升级所需的高技能人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行业龙头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鼓励企业发挥品牌资源优势,建立产学研结合的实训基地。加强校企合作协调机构建设,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教育实践与生产过程的有机衔接。各地要支持开展校企合作专项活动和实训基地建设。

  16.加强就业援助。回原籍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制订。给予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从2015年起,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1500元。

  四、促进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

  17.消除各种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残疾、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

  18.规范国有企业招录工作。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招聘过程中企业负责人和具体负责组织招聘的人员要实行亲属回避;对拟聘人员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19.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虚假招聘,规范用人单位招工用工行为。对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

  20.加强监测分析。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情况的跟踪监测,实施就业状况调查,及时发布就业调查报告。扩大用工监测范围,规范用工监测管理,推进省级用工监测示范点建设,加大对用工监测工作支持力度。

  21.加强部门协作。各级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绩考核内容,切实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各级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督促相关部门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加强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对接,每年8月底前,教育部门要将当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移交人力社保部门;每年12月底前,民政部门要将低保家庭、孤儿高校毕业生数据,残联要将残疾高校毕业生数据,工商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当年新创立个体私营企业及带动就业的数据,移交人力社保部门。

  22.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增强用人单位的人才意识和依法用人观念,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力争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比例均有所提高。

  本意见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过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等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到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精神,抓紧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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