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地税发[2007]132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铜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9-17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00号)及省政府晋政发[1997]20号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对凡在我省镜内从事采掘铜矿石的未列举名称的企业,一律按四等矿山税额标准即每吨5.5元征收资源税。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铜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地税发[2007]132号            2007-9-17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00号)及省政府晋政发[1997]20号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对凡在我省镜内从事采掘铜矿石的未列举名称的企业,一律按四等矿山税额标准即每吨5.5元征收资源税。

  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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