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6]170号 2006-8-11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8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不具备电脑开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摩托车时,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小规模纳税人一个月的发票用量,一次性买给纳税人,纳税人销售摩托车需要代开时,持票到税务机关代开。 二、各级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国税[2004]1024号和鄂国税函[2005]65号文件执行,纳税人要求代开发票时必须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并在发票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三、税务机关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软件和教程放在FTP/征管处/票证管理目录下面,各地自己下载并安装使用。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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