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字[1986]308号 1986-10-20 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征收业务的顺利进行,根据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一)票证管理范围。《制度》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票证种类,都属于票证管理范围。其中,税收专用缴款书,完税证,罚款收据和税票调换证,必须进行严格管理,并严密核销手续。 (二)票证的设计和印按照《制度》第五十七条规定。 (三)票证领发。为了加强票证印领用的计划性,健全管理制度,必须做好: 1、地,市,县税务局向上级税务局领取票证,应编报“税收票证年度分季领用计划表”,按期填具“票证领用单”请领票证。派人领取票证时应持有机关介绍信。 2、税务所向市,县税务局领取票证,一般按月派遣专人。领取时填具“票证领用单”。不得委托非税务人员代领,或用平信邮寄。 3、税务所与专管员或专管员与代征,代扣单位(人)办理领发票证手续,必须持票款结报手册(票款结报手册领,发人各备一册)。领发票证时,领,发人在手册上互相签章。专管员,代征,代扣单位(人)领用的票证一般为一个月的使用量。 4、领发票证必须有两个共同进行拆包清点,领,发人必须对数量,号码当面点清。 (四)票证保管。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收票证要切实加强保管。 1、省级,地,市级,县级税务局要设具有一定安全条件的票证库房;税务分局和税务所(组)要设票证专用箱柜,专管员,代征人员要有税票专用包袋。 2、票证保管人员必须忠于职宁,做好防盗,防火,防霉和防虫蛀,鼠咬等工作,确保票证安全。 3、专管员外出办理税收工作时,要做到票不离身。不准带票走亲访友,不准带票参加与工作无关的会议和其他电动机工作活动。未经领导批准,不准带票回家。 4、负责保管票证的人员和专管员工作调动,以及代征,代扣单位(人)解除委托代征,代扣工作时,都必须对经营的票证交接清楚,并经领导审查同意。 5、已填开的票证存根,报查联和回执联,要按规定的保管年限妥为保管,期满销毁必须造册,报经领导批准,凡未到保管年限的一律不准销毁。 (五)票证的使用。税收票证是纳税人的完税依据,是税收会计的原始凭证和税务统计的原始资料,填开,使用票证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1、税收票证在启用前要认真检查封签是否完整,有无缺页或重号,漏号等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票证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并办理换领或缴销。 2、填开票证要按票证所列项目逐栏填写,字迹要清楚,计算要正确,不得涂改,挖补。对纳税人的名称,地址,经济类型,以及税种,税目,计税数量,销售收入额,所得额,税款数额,税款所属时期,预算级次和填开日期,征收人员姓名等,都必须认真填写,不得遗漏,省略,编造,并按票式规定,盖齐章戳。 3、税收票证要按照票号顺序,全份一次复写,不准分页,隔页写。填写错误的票证,要加盖作废戳记,或写明作废字样,全份保管,按期上缴,不准私自撕毁。 4、除有明确规定者外,必须坚持“一税一票”。要坚决执行下列十个不准: (1)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 (2)不准用完税代替专用缴款书(完税证与缴款书合一的证除外); (3)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 (4)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 (5)不准用白条子收税; (6)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 (7)不准收税不开票; (8)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 (9)不准跳号使用; (10)不准互相借用。 (六)票证缴销。各级税务机关使用的税收票证,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缴销手续。 1、专管员和代征同,代扣单位(人)持已填用的票证和未填用的完税证,连同所收税款和票款结报手册办理缴销手续,清点在手册上相互签章。 缴销的票证要及时清点号码是否顺序连号,发现跳号要及时查明原因。作废的票证要各联全份上缴,不准留页短页。 2、税务所向县,市税务局办理票证缴销手续,应填报票证缴销表一式两份,经县,市税务局核对后退税务所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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