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2013)》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3-26
摘要:为规范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的税收管理,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服务海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五、服务业

  (三十五)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合作开展考试的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合作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三十六)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三十七)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其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交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三十八)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残疾人保障基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三十九)对保安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用工单位安排保安人员,并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约定保安人员的报酬,由用工单位按期统一支付给保安公司,再由保安公司按月代发放保安人员工资、为保安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残疾人保障基金的形式收取的保安服务收入,允许以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保安人员的工资和为保安人员办理并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残疾人保障基金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对保安公司提供临时性保安服务,用工单位按每人每天的报酬,一次性支付保安费给保安公司,再由保安公司支付工资和加班费给保安人员;或保安公司与用工单位联建,由用工单位每月直接向保安人员支付工资、加班费、节假日补贴,同时按合同规定的人均定额一次性支付保安费(或称“咨询服务费”)给保安公司,保安公司收款后不再支付保安人员工资等形式收取的保安费,以及保安服务公司取得的其它不属于代收代付性质的保安费、管理费、培训费和咨询服务费等收入,应全额计征营业税。

  (四十)纳税人从事海员外派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款项和价外费用减去代船东支付给外派船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四十一)对会议代理业务以代办会议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减去代委托方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住宿费、餐费(含代购餐饮酒水费)、交通费(包括租车费、行李托运费、签证费、票务费、机场费等)、会议场租费、景点门票或者支付给旅游企业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

  (四十二)对展览、展销代理业务按“代理业”征收营业税,以展览、展销代理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参展方支付的摊位费(租金)、房费、餐费、交通费、广告费、护照签证费、场地搭建费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

  (四十三)纳税人代办或兼办公用电话业务,以其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四十四)宾馆、饭店、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以其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四十五)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计税营业额为向委托方或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收入,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四十六)纳税人从事物业管理的,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四十七)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营业收入,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四十八)纳税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专营预付卡发放业务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以其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的款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专营预付卡业务是指发卡人本身不从事预付卡所购买的商品销售或服务的业务,只为购卡人和商家提供代理服务、代收付款项和资金结算。

  (四十九)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人从事其他代理业务以其实际收取的报酬为计税营业额。

  (五十)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租车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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