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7]15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8-14
摘要:市局流转税(税政)部门根据省局布置的纳税评估工作,在本地区进行组织及实施,并按规定时间及时将评估情况总结上报省局;日常管理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评估指标及预警值;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特点,组织本地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二、工作程序

  纳税评估分为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纳税质询、税务约谈、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和评估复核等七个步骤。纳税评估的结果应并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

  (一)对象确定

  1、省、市确定增值税纳税评估对象计划。

  (1)按上级下达的增值税评估任务直接确定评估对象;

  (2)根据其他信息来源(指其他机关、其他业务部门要求或提供信息)直接确定评估对象;

  (3)利用资料稽核的结果确定评估对象。原则上以指导性计划为主,定期下达。指利用资料稽核结果按异常程度从高到低确定或按特定要求确定评估对象。资料稽核是按设置的参数利用计算机进行分析、筛选,并产生结果的过程。

  2、区、县确定纳税评估对象计划。

  (1)根据上级下达的增值税评估任务直接确定评估对象;

  (2)根据上级下达的纳税评估计划(如重点行业),运用评估指标和预警值进行筛选,按异常程度确定具体的评估对象;

  (3)区、县级评估管理岗在管辖范围内资料稽核的结果确定具体评估对象。

  上述计划增值税评估管理岗应与本级稽查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对已纳入稽查对象或正在实施稽查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不作为纳税评估对象,但评估岗必须将有关疑点告知稽查部门。

  评估岗对已确定的纳税评估对象应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下达给具体纳税评估工作单位或岗位。

  评估对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或取消。因特殊原因需终止评估的,由评估实施岗向评估管理岗提出书面申请,报请下达评估任务的上级机关或分管局长批准同意。

  (二)评估分析

  评估分析是指评估实施岗采取人机结合方式,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对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并初步确定申报中存在问题的过程。

  在评税分析过程中,评估实施岗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利用“一户式”及相关系统所提供的、上级机关和其他部门传递的、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相关信息,逐一进行审核分析,并将审核分析的详细情况列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因信息不全,需要补充收集评估对象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信息的,应将所需信息列出清单,交相关责任区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责任区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反馈给评估实施岗。

  评估分析方法主要有:逻辑推理法、比较分析法、控制分析法、经验判断法和其他办法。在评税分析过程中,注重“五个结合”,灵活运用各种评估方法与手段,切实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力。五个结合指:

  内外结合,是指内部信息与外部信息进行比较。内部信息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发票领用信息等等;外部信息包括工商部门信息、海关信息、银行资金往来信息等等。通过对内、外部信息的综合掌握,重点审核纳税人申报资料、申报数据、适应税目与税率、支付凭证、报批程序,分析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时限履行纳税义务,分析纳税申报的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分析申报主表与附表、项目与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帐实结合,在查阅账册的同时,要深入生产经营场所,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分析财务指标的变动是否异常;应用日常管理积累的经验,分析帐上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存在异常。

  纵横结合,纵就是根据企业不同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收情况进行纵向比较;就是与同类企业之间的横向比较。通过纵横比较,发现疑点和问题。

  评查结合,即通过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存在涉税违规行为等的异常情况,按规定转入税务稽查程序,进行全面检查,对纳税人确实存在偷税事实的予以处理,达到型事案件移送标准的要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分析内容:

  第一步 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第二步 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

  第三步 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

  第四步 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

  第五步 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勾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

  第六步 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第七步 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三)纳税质询

  评估岗根据评估分析异常企业情况,经领导审后,向其发出《纳税异常质询书》。《纳税异常质询书》应详细列明质询内容,并要求评估对象在收到《纳税异常质询书》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纳税人需就税务部门提出的疑点问题进行逐项核实,将有关情况回复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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