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7]15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8-14
摘要:市局流转税(税政)部门根据省局布置的纳税评估工作,在本地区进行组织及实施,并按规定时间及时将评估情况总结上报省局;日常管理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评估指标及预警值;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特点,组织本地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七)评估复核

  评估复核是指评估复核岗对评估管理岗的评估分析和实施岗提出处理意见的评估资料进行审查符合的过程。评估管理岗不得兼职同一评估对象的评估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和评估处理工作。

  1、纳税评估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要求,评估所涉文书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制作;

  (2)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环节对应分析、说明的问题是否都进行了分析、说明,有无遗漏;

  (3)评估实施岗提出的拟办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恰当之处;

  (4)其他复核内容。

  2、复核人员对规定的复核内容必须认真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复核意见:

  (1)对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虽符合要求,但评估资料不全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正。

  (2)发现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环节对疑点问题未分析、说明不清楚的,以及分析、说明时将疑点问题遗漏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充分析、说明材料。

  (3)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有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注自己的意见后,报区县局领导审定。

  (4)对拟办意见中包含“自查补税”意见的,如未说明应补税的项目内容,退回评估实施岗补充。

  (5)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无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同意拟办意见”后,报区县局领导审定。

  3、评估管理岗还应完成下列工作:

  (1)根据纳税评估工作情况登记《纳税评估处理情况登记表》;

  (2)对纳税评估后需转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纳税人,制作《纳税评估转办单》,并附报《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经区县局领导审定后,及时向对应稽查局直接办理移交手续;

  (3)对已完结的纳税评估户的评估资料整理归档。其中,自查补税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纳税人自查补税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和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纳税户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稽查局接收的有关资料;

  (4)向相关部门发出《管理建议书》。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