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发[2006]8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后征收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4-29
摘要: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3万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后征收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6]85号      2006-04-29

  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以宁财(税)发[2005]1287号转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文件,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各地一律按统一标准执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为了便于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现对国家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属免税所得和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所得或费用的扣除项目再次明确如下: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四、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人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五、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即救济金;

  六、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以下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 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100元)和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200元);

  (二) 独生子女补助(6元);

  (三)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9元);

  (四) 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五) 托儿补助费;

  (六) 差旅费津贴;

  (七) 误餐补助(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八) 对按国家精神,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 通讯费

  (1) 电话费补贴:省级领导干部每月110元;自治区、地(市)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厅级现职领导干部80元,厅级非领导职务干部60元,厅级离退休干部50元,现职处长40元;县(市、区)党政机关正副县级领导干部50元;自治区、地(市),县(市、区)机关及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的特殊岗位人员40元;

  企业单位厂长、经理80元,其他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的特殊岗位人员50元;

  (2) 移动通讯费补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补贴,即省级干部按实报销;厅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级以下每人每月80元;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月130元;其他工勤人员每人每月80元;特殊工作岗位人员(是自治区领导秘书、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工作人员等),报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和财政厅共同批准,可在规定的补贴标准之外另行增加100元补贴;

  企业单位移动通讯费用包干给个人的,厂长、经理限额扣除标准为300元,其他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的特殊岗位人员200元。

  企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采取通讯费实报实销制度的,但另外发放的通讯费补贴不能在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八、外籍人员取得以下所得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 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 外籍个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凡能提供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部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2) 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 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 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 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 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九、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工资、薪金所得,减征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0%;

  十、纳税人将其所得捐赠的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

  (一)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3万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 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 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税或免税纳税人的捐赠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或免税的其他所得。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自治区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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