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灌业务的税务会计处理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23
摘要:  最近.某生化医药制造厂发生了 倒罐 现象,因为对涉税问题处理不及时.少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2.06万元,被税务稽查机关认定为偷税行为,除追缴少缴的税款外.并处以一倍罚款。按日加收滞纳金。对此.企业负责人追悔莫及。   什么是 倒罐...
  最近.某生化医药制造厂发生了“倒罐”现象,因为对涉税问题处理不及时.少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2.06万元,被税务稽查机关认定为偷税行为,除追缴少缴的税款外.并处以一倍罚款。按日加收滞纳金。对此.企业负责人追悔莫及。

  什么是“倒罐”?通俗的说,就是将正在生产的罐中在成品全部倒掉。该生化医药制造厂的生产工艺流程是:首先是通过投料,然后是按照严格的技术要求.进行培养、激活生物菌种,达到技术标准要求后.再进行后续加工,形成最终产品。

  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前后工序紧密相连.是不能间断的,尤为关键的生产环节是一、二、三车间,就是说,从一罐到二罐、再到三罐,是培养制菌的关键环节。在这方面,企业为了避免或减少外部条件带来的损失,在保险公司以投保做风险后盾。企业生产的动力和温度。主要是依靠电力保障。按规定,特种行业的供电需求是不能间断的,若遇电压负荷调整或停电.电力部门应事先通知企业做好应对的准备.避免造成损失。

  但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因为一些意外的因素.也会造成突然间地跳闸停电.这样就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在很短时间内.正在培养的菌种就会大量减少或全部报废.这就会出现医药制造行业的术语——“倒罐”。

  今年,税务机关在对该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检查时,从中发现了违法的线索.然后又从电力部门取得了当时停电的证据、证明.从保险公司调查核实了企业申请保险赔款的相关资料。还有保险公司当时对事实的调查材料。

  经查明.该单位在2006年3月26日.由于当地市政工程公司在城建过程中.未按操作规程施工。造成高压电力跳闸.致使该厂发生“倒罐”现象,正在培养的菌种全部报废。该公司已经向保险公司申请财产保险赔款.并且对报废的在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进行了账务处理.结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的借方.而对耗用的原材料所抵扣的进项税金.却没有作的转出处理。

  税务机关认为:该厂发生“倒灌”现象,致使大量在产品报废,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属于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厂耗用的原材料应转出进项税l.6万元.耗用的燃料应转出进项税0.4万元.合计应转出未转出进项税额2.06万元。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厂少缴的税款2.O6万元予以追缴.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对所偷税款处以一倍罚款2.06万元。

  作为企业.一旦发生非正常的损失.根据财务制度及税收政策的规定,首先应该及时作好如下的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资产损益
   贷:在产品(或生产成本、原材料、产成品、制造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待保险公司实际支付赔偿款.或相关部门对损失申请批复决定后.再做其他相应的账务调整。但是。有些企业往往是只考虑自身的眼前利益.一旦发生非正常的损失.常常忽略或故意少转增值税进项税额.造成不必要的更大损失.“倒罐”现象在生化医药制造行业很容易发生,所以作为生化制药行业,一旦发生“倒罐”现象.一定要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税问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避免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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