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大连市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9-19
摘要: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公布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将取消和暂停的收费转交由下属单位、社会组织继续收费或变相收取。凡不在清单之列的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大连市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推进普遍性降费,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大连市涉企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公布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将取消和暂停的收费转交由下属单位、社会组织继续收费或变相收取。凡不在清单之列的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附件:

  1.2017年大连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2017年大连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3.2017年大连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9日

附件1:2017年大连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征收标准 备注
公安 1 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 办理车辆业务人员。 车牌5-100元/副,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铁质号牌架5元/只,铝合金号牌架10元/只。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办理车辆业务人员。 行驶证10元/个,登记证10元/个,驾驶证10元/个。  
法院 2 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 诉讼案件当事人。 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人防 3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 工程建设单位。 1000-2000元/建筑平方米。 按计价格〔2000〕474号文件规定,对政府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新建幼儿园、养老院等减半收取。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仲裁 4 仲裁收费 《仲裁法》,财综〔2010〕19号,国办发〔1995〕44号 仲裁申请人。 案件受理费征收标准详见文件,案件处理费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城建 5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 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个人。 收费标准不一,详见文件。  
环保 6 排污费 《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四部委)令第31号,财综〔2003〕38号,财税〔2015〕71号,发改价格〔2014〕2008号,发改价格〔2015〕2185号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详见文件:1.《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关于调整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5〕30号);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保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6〕39号)。 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
质量监督 7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价费字〔1992〕268号,辽价发〔2003〕43号 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文件。 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辽发改办〔2013〕631号文件规定,取消特种设备检验交通费等7项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项目,减半征收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费等7项涉及特种设备的收费。
海洋 8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 在近海、滩涂和内陆渔业水域,从事采捕天然和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收费标准不一,详见文件。 财税〔2014〕101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
水务 9 水资源费 《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辽政发〔2010〕18号,辽政发〔2016〕27号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收费标准不一,详见文件。 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10 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辽水利保字〔1995〕262号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或个人。 收费标准不一,详见文件。  
城建
水务
11 污水处理费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居民生活(含部队、学校、行政事业单位)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0.95元;工业、商业企业(含旅游业、大众浴池)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40元;特种行业(含桑拿洗浴、洗车、经营性游泳池、纯净水、矿泉水等)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2.00元。  
国土资源 12 不动产登记费 《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80元/件;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550元/件;
每增加一证费:10元/本。
小微企业免征,免收、减收情形详见财税〔2016〕79号文件。
13 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对经批准进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又没有条件开垦耕地(基本农田)或开垦的耕地(基本农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耕地:45元/平方米;
基本农田:90元/平方米。
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
14 土地复垦费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 对因挖损、塌陷、占压等造成土地破坏,又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10元/平方米。 取消对农民建房用地的土地复垦费,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
15 土地闲置费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 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2:2017年大连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征收标准 备注
海事 1 港口建设费 财综〔2011〕29号,财综〔2011〕100号,财综〔2012〕40号,财税〔2015〕131号 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详见文件。 按财综〔2011〕100号文件规定,对客滚运输暂免征收港口建设费。
林业 2 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辽财非〔2016〕191号,大财非〔2016〕330号 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人。 详见文件。 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财税〔2015〕122号文件规定,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水务 3 水利建设基金 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 详见文件。 详见文件。 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资金)予以免征。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纳税义务人,免征水利建设基金。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国土
水务
4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 市内四区、高新区(不包括双D港)2004年1月1日后取得《建设用地批复》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200元/平方米。  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国税 5 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 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纳税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地税 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部属及外省市驻连单位等用人单位。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税〔2017〕18号规定,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时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7 教育费附加 《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的3% 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免征城市教育费附加。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纳税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的免征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8 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纳税义务人,免征地方教育附加。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地方教育附加的免征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附件3:2017年大连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文件 收费范围和对象 执收单位
1 公证服务收费 辽价发〔2011〕70号 委托者 公证处
2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辽价发〔2016〕118号 委托者 司法鉴定机构
3 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交公路发〔1996〕263号,辽交运发〔2005〕85号 进站车辆和乘客 客运站
4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辽交财审发〔2016〕249号 通行车辆 交投集团
5 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 辽价函〔2015〕91号 损坏、占用、利用路产单位和个人 交投集团
6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辽价函〔2016〕5号 进场交易单位 交易服务单位
7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 大价发〔2016〕81号 排放单位 处置单位
8 道路清障服务费 大发改收费字〔2008〕431号 委托者 清障单位
9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 大价发〔2016〕2号 充电车辆 充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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