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1999]593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0-25
摘要:申报期限及批准权限申请享受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方予抵扣。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1999]593号            1999-10-25

  税屋提示——依据赣国税发[2007]14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报期限及批准权限申请享受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方予抵扣。

  二、申报资料企业申请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时,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新产品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

  2、企业本年度及上一年度的技术开发费帐册及有关凭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各地在接此通知后,应立即督促企业将199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产品技术开发费单独列帐,在执行该项政策时,加强对技术开发费的审核。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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