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地税农[2000]第88号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货币动迁”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6-02
摘要:房屋开发公司以出让、转让、有偿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对土地上的被动迁单位和个人实行货币安置,其所支付的补偿安置款,构成土地使用权价值组成部分,属于契税计税依据,应按章缴纳契税。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货币动迁”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锦地税农[2000]第88号       2000-06-02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对“货币动迁”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辽地税农[2000]15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房屋开发公司以出让、转让、有偿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对土地上的被动迁单位和个人实行货币安置,其所支付的补偿安置款,构成土地使用权价值组成部分,属于契税计税依据,应按章缴纳契税。

  二、因政府动迁,对被动迁单位和个人用货币安置款购房的,其货币安置款部分应按《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酌情减免契税;超出补偿安置款部分,应照章征收契税。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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