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襄樊铁路金利集团公司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鄂国税函[2002]376号 2002-12-30 武汉市、襄樊市、宜昌市、孝感市、十堰市、荆门市、随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襄樊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襄樊铁路金利集团公司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襄国税函[2002]147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和《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及授权,经审核,同意襄樊铁路金利集团公司2002年度向下属商贸企业按经营收入的0.2%,施工企业按经营收入的1.3%,运输代理企业按经营收入的2%。其他企业按经营收入的1%提取管理费,且提取总额不超过550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各所属企业及集团公司超过规定标准上缴或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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