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系统2007年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7]181号 2007-5-22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系统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鄂国税函[2005]209号)的规定,结合2006年清算结果,经研究,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系统2007年度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预征率为0.6%。 二、各地应在6月的征收期,按新的预征率对1-5月份的增值税税款进行清算。 三、对于2005年7月该公司实施增值税集中纳税前,各地分公司发生的142.91万元留抵税额情况,由省公司集中申报抵扣,其主管国税机关应于2007年9月底前予以抵扣。 四、对于各地分公司发生的水电费进项税额,由各地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认证,省公司依据《传递单》所列进项税额汇总进行申报抵扣,涉及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比对问题由省公司主管国税机关予以解决。截止2006年12月底涉及的408479.81元的水电费进项税额以及2007年元至4月份发生的水电费进项税额,省公司主管国税机关应于2007年9月底前予以抵扣。 五、对于省公司2006年因其他原因形成的5635.65万元未申报销售收入,应在省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交纳增值税。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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