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3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5-04-13
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18号        2005-04-13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