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税款延期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鄂地税发[2003]33号 2003-04-07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的联合发文涉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失效。
现将《湖北省地方税收税款延期缴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仍按鄂地税函[2001]9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 湖北省地方税收税款延期缴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税收税款延期缴纳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延期缴纳税款适用于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特殊困难是指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情形。 第三条 [条款失效]延期缴纳税款必须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负责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职责分别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基层征管单位)负责受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调查、审核、呈报和审批结果告知纳税人的职责;县、市、州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呈报的职责;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职责。 第四条 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重大灾情、事故报告,相关机关出具的证明,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支出预算。 第五条 [条款失效]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要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后,纳税人应当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经基层征管单位对准予延期的税额和期限签署意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逐级审核(审批)。 第六条 [条款失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4日内完成审查、呈报工作;县(市)、市(州)地方税务局收到下级地方税务机关延期申请审批报告之日起4日内完成审核、呈报工作;省地方税务局收到市(州)地方税务局延期申请审批报告之日起4日内完成审批、回复工作。 第七条 纳税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不予批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缴纳税款期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八条 涉及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各级地税机关都应在税收征管资料(档案)中设立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资料(档案)项目。内容包括《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情况登记清册》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及时归档。 第九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应当实施跟踪管理,延期届满必须及时征缴入库,并将执行情况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越权审批、或者不按时限将延期税款征收入库的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追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并由上级税务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发展较快的市、州,可利用全省地税征管信息系统试行网上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征管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略) 2.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情况登记清册(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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