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函[2007]208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我省高速公路监控、收费、通信系统机电项目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允许扣除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9-11
摘要: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我省高速公路监控、收费、通信系统机电项目工程计征营业税允许扣除价款的设备,均以上述列举的名单为准。允许扣除设备的价值、数量分别以购买设备的正式发票上注明的实际采购价、工程实际使用数量为准。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我省高速公路监控、收费、通信系统机电项目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允许扣除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7]208号         2007-09-11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的规定,参照建设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设备价格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筑[2004]74号)有关设备与材料划分标准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高速公路监控、收费、通信系统机电项目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允许扣除设备价值的具体设备名单(第一批)予以列举。同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设备名单

  (一)监控系统

  1、监控分中心及隧道管理站设备,包括服务器、以太网交换机、路由器、二\三层交换机、客户机、磁盘阵列柜、光收发器、不间断电源UPS;

  2、地图板显示系统设备,包括地图板;

  3、投影系统设备,包括投影机、INDISYS显示装置、INDISYS处理模块;

  4、车道车辆检测器;

  5、能见度检测器,包括能见度检测器、能见度校准仪;

  6、气象检测器;

  7、风向风速检测器;

  8、火灾报警系统设备,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控制柜、火灾检测器、数据光端机;

  9、通风控制系统设备,包括CO\VI检测器、射流风机、轴流风机;

  10、闭路电视监视系统设备,包括摄像机、解码器、报警控制器、图形工作站、视频监视计算机、视频切换控制矩阵、监视器、录像机、视频分配器、光端机;

  11、可变情报板,包括可变情报标志、情报显示板、控制箱;

  12、交通信号灯;

  13、车道指示\控制标志;

  14、横洞指示标志,包括车行横洞指示标志、人行横洞指示标志;

  15、数据传输装置,包括以太网交换机、光纤收发器;

  16、供电设备,包括配电箱(不含照明配电箱)、不间断电源、电力稳压器。

  (二)收费系统

  1、非接触式IC卡及其设备,包括非接触式IC卡读写器;

  2、收费车道的设备,包括车道控制器、控制器主机、车辆检测器、信号灯、雾灯、车牌识别系统、车牌识别摄像机;

  3、收费计算机系统设备,包括服务器、以太网交换机、路由器、可读写光盘机、光纤收发器;

  4、闭路电视监视系统设备,包括摄像机、视频控制矩阵、彩色监视器、彩色显视器、数字硬盘录像机、紧急电话控制台、视频分配器、以太网交换机、视频数据复用光端机;

  5、内部对讲和安全报警系统设备,包括对讲主机、报警主机;

  6、收费附属设施,包括不间断电源(UPS)、配电箱(盘)(不含照明照明配电箱)、稳压器、收费机房控制台、智能显示转换器、车道集线器、屏幕墙。

  (三)通信系统

  1、光纤数字本地传输系统设备,包括分插复用器(ADM)、光线路终端(OLT)、光纤网络单元(ONU)、SDH传输系统及综合业务接入网本地网管维护终端、集线器(HUB)、便携式计算机;

  2、数字程控交换机系统设备,包括数字程控交换机及其附属设备、电脑话务台接口板、维护终端、计费终端、指令电话总机、对讲电话总机;

  3、紧急电话系统设备,包括紧急电话管理终端、紧急电话主控制器、管理计算机;

  4、通信电源系统设备,包括高频开关电源、紧急电话电源设备、阀控式全密封铅酸蓄电池组;

  5、监控、收费闭路电视传输通路设备,包括光发射机、光接收机。

  二、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我省高速公路监控、收费、通信系统机电项目工程计征营业税允许扣除价款的设备,均以上述列举的名单为准。

  三、允许扣除设备的价值、数量分别以购买设备的正式发票上注明的实际采购价、工程实际使用数量为准。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除已正式上报省局进行设备审核确认尚未批复的我省高速公路监控、收费、通信系统机电项目工程已征税款允许退还外,其他因政策未明确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