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直击“总局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北方片区宣讲会”

来源:张伟 作者:张伟 人气: 时间:2014-12-04
摘要:12月的石家庄,雾霾密布,冷风习习,却挡不住来自全国北方各省所得税部门学习的热情,为期两天的总局新所得税申报表宣讲 北方片区班 ,在 兵城 隆重开幕,而南方片区宣讲将在杭州进行...

二、政府补助放弃不征税收入待遇,能够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么?
案例3:M公司收到政府补助1000万元,专项用于研发费建设,众所周知,不征税收入只是暂时性差异,企业是否可以放弃不征税收入待遇,从而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待遇呢?

目前全国对此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附表,加计扣除要减去从母公司和其他单位得到的补助,因此企业即使放弃不征税收入待遇,也不能加计扣除。

第二种观点:北京国税等地认为,只要企业放弃不征税收入待遇,就是一种普通的应税收入,其支出允许享受加计扣除待遇。

本次申报表修订,总局经过反复讨论,出于鼓励研发投入的目的,决定采纳第二种观点,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11行表述为:减: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这种表述是经过反复讨论过的口径,也明晰的说明了政策取向。

三、A107011股息红利表,“减资、撤资的设计”似乎有误?
案例4:假设2012年A公司投资1000万元,占M公司40%股份,其中4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6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2014年,A公司减资200万元,占总注册资本的20%,分回减资资产900万元,减资时M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000万元。

按照填报说明:第3列投资成本:1000万元;第4列投资比例:400万元;第10列:减资撤资分回的资产:900万元;第11列减少投资比例(填表说明:撤回或减少的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比例):20%;12列“收回的投资成本”(填表说明3*11)1000万*20%=200(万),填到这里,已经看出来明显错误了,收回的投资成本显然应当是500万,而不是200万。问题出在哪里呢?我看只有修改11列的填报说明,改为“撤回或减少的投资比例占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持有的总投资比例”,如果这样修改,则3*11=500万,填报才能正确。

案例5:A公司投资M公司,占被投资企业50%的投资比例,M公司章程约定,A公司虽然投资占50%的股权比例,但是享有80%的分红权。2014年,M公司宣告分红1000万元,其中A公司分得800万元。

按照:A107011股息红利表第6行“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填表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呜呼,按照这个口径是否说明A公司分得的800万利润,只有按照持股比例的500万元才能享受免税待遇呢?这本来是个争议问题,难道用申报表填表说明的方式就此明确了政策口径么?

课间时,抓紧时间问了问报表的设计者,问:这一行的填报说明是否在总局层面有过慎重研究,这样写就是明确口径呢?答:没有研究。那么这样写的意图是什么呢?答:本人觉得多出来的300万元利润就是要征税的。

听到这个回答,收获是至少这个问题在总局层面上未认真研究,就此明确口径,至于填表说明,亲爱的,前面不是错了好几处了么,不在乎多一个地方。张伟的观点是“约定分红”是可以作为免税收入的,否则多出来的300万元将永远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其他股东么有分到,自然不能享受待遇,而A公司又不能享受免税待遇,不就是剥夺了人家这300万元的免税待遇了么?况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8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条例也没有规定说必须按照投资比例分红呢?

当然有的看官说了,这可能导致企业少缴个人所得税,例如对个人股东少分红,对企业股东多分红。这种情况只能出现在个人股东和法人股东是同一控制人的情形下,否则是不可能的。但是即使会出现避税的可能性,您认准了反避税即可啊,大可不必冒天下之大不韪,和《公司法》对着干,一人生病,全国人吃药。至于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外商投资企业法》要求必须按照持股比例分红,倒是不存在这个问题。

下一步,总局是否会坚持填表说明口径呢?拭目以待,无论如何,明确的不合理政策,也优于混沌打架的政策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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