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税[2014]23号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食用油加工行业和食用菌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2-01
摘要:自2015年1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食用油、食用菌(以下简称“上述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工企业(含委托加工业务)(以下简称“试点加工企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抵扣。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食用油加工行业和食用菌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厦财税[2014]23号                 2014-12-01

各区财政局,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决定在我市食用油加工、食用菌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食用油、食用菌(以下简称“上述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工企业(含委托加工业务)(以下简称“试点加工企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抵扣。

  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办法

  试点加工企业以购进《厦门市食用油加工产品分类扣除标准》(附件1)、《厦门市食用菌加工产品分类扣除标准》(附件2)所列农产品为原料(以下简称“附件所列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实行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统一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第四条第一款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当期允许抵扣附件所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试点加工企业以购进附件所列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多种上述产品的,应按售价分配法等合理的方法确定进项税额分摊比例。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四、其他事项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下载:1-2

  1.厦门市食用油加工产品分类扣除标准

  2.厦门市食用菌加工产品分类扣除标准

标签: 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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