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契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2-20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抓紧贯彻落实契税 营业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32号)要求,自2016年2月22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契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具体表样见附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契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2016-02-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抓紧贯彻落实契税、营业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32号)要求,自2016年2月22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契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具体表样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 《契税申报表(修订版)》

  附件2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契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启用申报表(修订版)的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调整了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根据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抓紧贯彻落实契税、营业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32号)对原契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公告》启用的契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税总办发〔2016〕32号)发布的。

  二、申报表(修订版)的启用时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文件(财税〔2016〕23号)规定,调整的契税优惠政策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因此,申报表(修订版) 需要同时启用。

  三、申报表(修订版)的主要变化

  (一)申报表(修订版)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信息”栏中原有的“家庭唯一普通住房”选项,修改为“家庭唯一住房” 选项,并增加“家庭第二套住房” 选项。

  (二)《权属转移对象、方式、用途逻辑关系对照表》中原有的“普通商品住房”和“非普通商品住房”合并为“商品住房”。

  (三)“减免税性质代码”增加了4项契税减免,即: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为15011724;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1.5%征收,减免性质代码为15011725;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为15011726;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2%征收减免性质代码为1501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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