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函[2005]9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9-02
摘要:凡符合《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225号)规定的条件被列为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要为每名重点纳税人建立登记档案,将纳税人信息资料从“重点纳税个人及自行申报设立登记”窗口登记建档。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5]91号       2005-09-02

各基层局: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充分整合、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切实减少基层局报表数量,市局决定从2005年第三季度起,停止各基层局向个人所得税处定期报送报表。为了保证报表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管理要求明确如下:

  一、个人税务登记管理

  (一)重点纳税人登记管理

  凡符合《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225号)规定的条件被列为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要为每名重点纳税人建立登记档案,将纳税人信息资料从“重点纳税个人及自行申报设立登记”窗口登记建档。被取消作为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管理的纳税人需要注销其税务登记,从“重点纳税个人状态修改”窗口中的“修改后状态”一栏中选择予以注销。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需从“信息维护”系统中的“税务登记环节信息修改”模块内的“重点纳税人登记修改”窗口中修改记录。

  (二)自行申报纳税人登记管理

  符合个人所得税法自行申报规定的纳税人在申报时,先要进行纳税人登记,从“设立税务登记”模块中的“公用码设立登记”窗口进入,建立自行申报统一使用的七位数公用代码,前两位为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代码,如中山地税局为21,西岗地税局为22,第三、四位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标识,统一为英文大写字母GZ,后三位为001,“纳税人名称”统一为“个所税自行申报”。公用码登记初始设置完成后进入“重点纳税个人及自行申报设立登记”中,以个人身份证号码为自行申报者建立登记,“所属企业”一栏需要输入统一定义的公用代码。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

  (一)扣缴申报

  扣缴申报适用于按照税法规定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包括:

  1、税务登记户

  扣缴义务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从“直接申报”窗口进入,要求输入扣缴义务人扣缴的人数(课税数量)、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和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缴额和实缴额)。要认真审查明细申报表中具体内容的填写,以满足纳税信息管理的需要。

  2、临时户

  税务机关在征管中因特殊原因而将一些扣缴义务人作为临时户管理的,在受理其申报和打印缴款书时,根据界面的内容,按实际情况录入。

  3、代开发票户

  纳税人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而发生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时,从“票证管理”系统中“代开发票”模块项下的“代开发票审批(打印完税证)”窗口进入,其中“代扣代缴标志”和“课税数量”为必录项目。

  4、部分特殊外籍人员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任职、受雇的部分外籍人员,虽然他们的工资、薪金中有部分或全部是从境外关联企业或总机构取得的,但中国境内企业仍为其法定的扣缴义务人,此类申报作为扣缴申报管理。对于部分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要求完税凭证上带有外籍人员姓名的,可单独向税务机关申报,但必须使用加盖扣缴义务人单位公章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税务机关受理时,可从“个所税申报管理”模块中“个所税扣缴申报(纳税人名称)”窗口录入,打印的税单上“纳税人名称”一栏将自动为扣缴单位的名称后接括号内注明个人姓名。

  (二)自行申报

  1、个体工商户业主申报

  符合征管法有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受理申报时从“核定征收”模块中的“定额税款征收(缴款书或完税证)”窗口录入;实行查实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在“直接征收”窗口中对应微机代码下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录入。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申报

  受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分两种情况:一是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登录“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窗口,每季度录入一次。年度申报用第四季度申报代替,要准确录入税款所属期,以便与次年一季度申报数据区别;二是补税申报,即纳税人发现由于自身计算错误或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报时,从“补充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窗口进入,输入补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额。

  3、其他个人自行申报

  符合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的纳税人个人税务登记流程完毕后再进行税款申报处理,从“申报征收”系统中的“个所税申报管理”模块下的“个人自行申报(缴款书或完税证)”窗口进入。

  三、基础纳税信息管理

  (一)申报表及申报数据的受理和录入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税款时,必须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上明细填列重点纳税人、当期有应缴税款的纳税人的有关情况。

  县市区地税局在受理申报时,必须将申报表上提供的信息数据按要求录入计算机,尤其注意的是课税数量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录入一定要准确。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者每季度申报的数据中必录项目要按栏次准确录入。税务机关在受理使用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的扣缴义务人申报时,要通过接口将磁盘上的数据从“个所税扣缴人报盘数据转换”系统读入我局广域网管理信息系统中。

  (二)重点税源管理

  1、重点扣缴义务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当月入库税款与同期对比情况,县市区地税局应从微观上分析重点扣缴义务人税源变化情况及原因,把握税收增减变化的动态情况,从而反映出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税收政策的变动带来的影响。重点税源收入简要分析报告应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上报市局。

  2、重点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月终了后25日内,将未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和未实行网上申报的扣缴义务人,申报的重点纳税人信息数据通过“个所税扣缴报告表录入”窗口录入到相应栏次中。完税凭证上带有外籍人员姓名的申报信息不需在此重复录入,其申报数据可自动转入并做提示。

  税务机关应强化税源的精细管理,及时准确掌握纳税对象的变化动态和涉税信息情况,以供相关部门做统计查询和分析评估之用。市局正着手研究确定个人所得税各项预警指标,在此基础上建立并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模型,为基层局实际工作提供指导,以期达到对重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不断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四、个人所得税《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管理

  各县市区地税局要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管理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74号)的要求,管理和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对要求领用计算机打印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要求其将原领取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手写)到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后方可领用。

  五、停止报送报表的说明

  各基层局上报个人所得税处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季报表》、《辽宁省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汇总表》、《辽宁省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汇总表(一)、(二)》及工作情况报告、《自动情报核查统计表》及工作情况报告和《外籍个人所得税收入统计表》从2005年第三季度起停止报送。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分析报告仍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辽宁省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分析报告于次年4月10日前报送。

  各基层局的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重视基础纳税信息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督管理。对进行虚假录入造成统计失真,错误反映税收征收情况的,市局将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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