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函[2004]279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6-18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的有关规定,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函[2004]279号           2004-06-18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6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的有关规定,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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