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发[1997]230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产权制度改革企业有关税收问题处理的暂行规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1-14
摘要:兼并是指一方存续的企业将另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为一个企业。被兼企业在兼并前的资产债权和债务,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由兼并后的企业继承。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产权制度改革企业有关税收问题处理的暂行规定

大国税发[1997]230号       1997-11-14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更好地配合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规范产权制度改革企业的税收行为,有利于依法纳税,公平企业间的税负、确保税款应收尽收、现对产改过程中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产改过程中的税收处理原则

  (一)兼并

  兼并是指一方存续的企业将另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为一个企业。被兼企业在兼并前的资产债权和债务,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由兼并后的企业继承。

  税务处理:由于被兼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仍由兼并方持续进行,且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包括欠税)仍有继承者和承担者,故对被兼并企业不做税收清算,但需做以下处理:

  ①被兼并企业至停止独立经营之日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需凭其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在兼并企业继续抵扣。

  ②企业在被兼并前购进的货物,在兼并后三个月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予以抵扣。

  ③被兼并企业在兼并前发生的欠税应由兼并企业负责清缴。

  ④被兼并企业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由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其发票。

  (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

  利用产改后企业的存量资产部分或全部对外投资入股或吸收资金、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时,资产的所有权不变。

  税务处理:①接受投资方除资本存量增大,生产经营将在更大规模上进行外,企业债权、债务等不发生变化,故除需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外,不需进行税收清算。

  ②投资方企业的情况比较复杂,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形:

  A、将企业全部资产用于投资:这类企业实质已停止经营,需要进行增值税的清算,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也应相应取消,并收缴其专用发票。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B、将企业部分资产用于投资:这类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仍持续进行,债权、债务关系不发生变化。只应对其投资的应税货物征税。

  C、将企业的部分资产用于投资、部分资产以债权形式进入接受投资的企业:这类企业用于投资的应税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以债权形式提供给他人的货物属销货行为也应征税,至于是否应对其进行清算,要视其是否继续经营而定,对不再继续经营的应比照A款进行税务处理。

  (三)出售

  出售是将本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给其它单位和个人的一种行为。既有偿转让了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在我市目前有三种出售方式:

  1、按实有资产出售:是指企业将原有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后的实有资产作为标底,实行竞价出售,债权债务由原企业的所有者承担(所有者包括各级政府)。

  2、按净资产出售:是指以评估后的实有资产、扣除应承担的债务后的实有净资产为标底,实行竞价出售,原债权、债务是由购买者承担,属于这类出售方式的还有一种情形即“零”字出售。

  “零”字出售:是对资不抵债的企业,采取资产、债务分割,以评估后的实有资产为依据,购买者承担与资产对等的银行贷款本金和其它债务。银行其余债务实行停息挂帐、所欠其它债务由原企业所有者负责处理。

  3、溢价出售:购买者承担企业的全部债务,债务总额超过评估后的资产。购买者承担债务大于资产部分属溢价购买实有资产。

  税务处理:不论企业采取上述出售方式的哪一种,都是企业消亡的标志,都需进行税收清算。

  1、核实欠税额:对实行此种产改方式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在其出售前进行纳税检查,核实其生产经营期内的各项欠税。企业产改时所欠的增值税应按其经营期内的实际欠税减除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上期留抵税额和本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确定。

  2、欠税清理:凡购买者承担原企业债务中包含欠税的,由购买者负责向税务机关清缴欠税,购买者承担原企业债务中不包含欠税的,由出售者负责向税务机关清缴欠税。

  3、出售企业资产发生的纳税义务:出售企业资产中的应税货物包括企业的非固定资产货物和企业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货物,其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由出售者计算缴纳。

  4、出售企业资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可凭购售双方签定的购售协定,将取得的资产登记入帐。

  5、企业出售后,原企业改组为股份制或私营经济以上企业的,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取消原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并缴销其专用发票,变更后的企业应重新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原企业改组为个体经济的,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则新办个体经济企业应重新办理开类税务登记,在办理上述税务登记手续时,应结合营业执照变化情况办理。

  (四)出租

  1、租售结合:企业的所有者将厂房、场地、及其设备等固定资产租赁给他人,将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对外出售,债权债务自己承担。

  税务处理:①实行这种产改方式后,原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需要对其进行税收清算,企业以前所欠税款及产改过程中销售应税货物所发生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均应由企业所有者(出租者)承担。

  ②企业固定资产出租后税务机关应缴销专用发票,其销售应税货物所需票据,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实行代开代保管。

  ③按此种方式产改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当为其输注销税务登记。

  2、先租后售:这实质上是出售企业资产的另一种形式,考虑购买者的货币支付能力,企业所有者以租赁方式按企业资产出售,其应取得的收入加计利息分期向承担者收取,租凭期满,企业产权归承担者所有。

  税务处理:对实行这种产改方式的企业,应比照出售方式进行税收处理,但对出租设备部分的收,不论设备是否使用过,均不征收增值税。

  (五)破产:是指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定程序宣告企业终止,将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有限偿还给债权人。破产必须是破产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宣告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对企业宣告终止。

  企业在宣告破产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员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全面负责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算,变现企业资产偿还债务。清算组在变现企业资产时一般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①由清算组直接拍卖破产企业资产

  ②由法院委托中介机构拍卖破产企业资产

  ③由清算组委托中介机构拍卖破产企业资产

  税务处理:1、企业从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之日止的欠税由其资产变现收入清偿,资产变现收入按清偿债务的顺序依次为①欠发职工工资(包括福利费)②职工安置费③税金④其它债务。资产变现收入按清偿债务的顺序不足清缴税金部分免予征收,具体按法院裁决执行。

  2、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其资产中应税货物的变现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3、破产企业不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从宣告破产之日起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宣告破产后,税务机关应及时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

  4、破产企业应在法院召开债权人大会并宣告裁决后,税务机关应及时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收清算的税基和应纳税额

  1、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方式

  ①企业将资产用于投资,企业其增值税税基为资产中的应税货物,包括非固定资产货物和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货物的协议投资价值(不含增值税,下同)消费税税基为资产中应税消费品的协议投资价值或数量。

  ②A、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非固定资产货物的协议投资价值×适用税率-(本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货物的协议投资价值×6%

  ③应纳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协议投资价值×适用税率

  或应纳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单位税额

  2、出售方式

  ①企业将资产出售,其增值税税基为资产中非固定资产货物和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货物的销售额,消费税税基为资产中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企业将资产合并定价出售,无法确定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非固定资产货物的帐面成本价值(或评估价值)×

  出售资产收入额+购买者承担的债务

  ─────────────────÷(1+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出售资产的帐面成本价值(或评估价值)

  未使用过固定资产货物的帐面净值(或评估价值)

  出售资产总收入额+购买者承担的债务

  × ─────────────────÷(1+ 6%)

  出售资产的帐面成本价值(或评估价值)

  ②应纳增值税

  A、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应税货物销售额×适用税率-应抵扣税额

  应抵扣税额=本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经营期内的实欠增值税≥0

  注:在减除经营期内的实欠增值税后大于或等于零的数额为“应抵扣税款”。

  B、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应税货物销售额×征收率

  ③应纳消费税=∑出售资产中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或应纳消费税=出售资产中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三、产改后的新企业资产中的进项税额

  1、在产改过程中,单位和个人购买(包括先租后售)企业资产、租入企业资产再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属新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新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应从零开始产生和记载,不能与原企业混淆。

  2、单位和个人在对方以“出售”、“先租后售”方式进行产改的条件下购买企业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若原企业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则新企业原则上仍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入资产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原企业税收清算中的“应抵扣税额”。

  新企业抵扣原企业“应抵扣税款”的凭据为,原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抵扣税款证明”。

  抵扣税款证明由各基层税政部门负责开具并须经各基层局分管局长签批。其具体格式由各基层局自行确定。

  3、各基层局税政部门开具的“抵扣税款证明”必须纳入税务档案管理,“抵扣税款证明”必须纳入税务档案管理,“抵扣税款证明”须附有原企业税收清算底稿。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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