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2]139号 2002-09-23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在规定扣除比例不超过25%的范围内,确定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报省局备案。 附件:国税发[2002]98号 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0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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