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6]6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6-11-06
摘要: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35号      1996-11-06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政一[1996]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中关于“对一般贷款业务,一律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的规定,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用途如何,均属于一般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11月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