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函[2007]23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3-26
摘要:取消《认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4项“合法的验资报告”的规定,将第1项“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和第9项“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书)及复印件”改为备查资料,请依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桂国税函[2007]236号      2007-03-26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据各地反映,《广西壮族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1997]18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提供的资料,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资料企业无法提供,影响了认定工作,要求区局重新明确。

       签于目前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时有的企业不需要提供验资报告,有的企业在设立时不需要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有的私营企业、个体户也不需要制定企业章程的实际情况,为便于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研究决定:取消《认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4项“合法的验资报告”的规定,将第1项“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和第9项“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书)及复印件”改为备查资料,请依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