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利字当头”的税务文件

来源:郭伟税务工作室 作者:郭伟 人气: 时间:2010-06-03
摘要:从2009年的国内税务稽查形势可以看出,税总稽查局从过去的每年只查三户,到今年的让60户超大型企业先开展自查,然后再进行复核,效率提高了20倍。并且还有那么多配套文件,可见税务机关是动真格的。

  2009年税务文件下达的不如往年多,但与“抓收入”相关的文件,有可能是历年来下发最多的,现将当前这些疑似“利字当头”的“五大类”税务文件盘点如下:

  ◆税务稽(自)查类

  《2009年全国60户企业自查结果分析》

  《刑法修正案关于偷税罪的变化》

  《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定点联系企业2009年税收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工作的通知》

  《不同行业税务稽查/自查提纲》

  【评】:从2009年的国内税务稽查形势可以看出,税总稽查局从过去的每年只查三户,到今年的让60户超大型企业先开展自查,然后再进行复核,效率提高了20倍。并且还有那么多配套文件,可见税务机关是动真格的。不论是央企、跨国公司还是上市公司,这次没有享受到更多的特权,该补的补,该罚的罚。因此,不论是正在自查,还是将来准备自查的企业,将面临税务机关稽查方式改变的新的挑战。

  企业税务应对策略的选择:是坦白?还是走过场?

  若选择坦白。那就完全按照税务自查提纲去查,一个不漏,统统罗列出来(包括小金库)。这样做的好处是:税务机关看其态度不错,自查认真,就放它一马,不来复查,同时企业的税务负责人也会得到表扬。不利之处是:把一些政策模糊,不该交的税款也上交了,并为此承担了巨额的滞纳金,这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及其不利的。今后,税务机关将根据其自查的结果进行不定期的复核,若再出现类似的漏税现象,将有可能被“绳之以法”。

  若选择走过场。这样做得好处是:不必过多的交纳税款及相应的罚款;不利之处是:有可能招来税务机关的重复稽查,从而给公司带来更多的损失。

  不论是坦白、还是走过场,我认为:相对于纳税人来讲,只采取单一的方法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两者的结合才是上策。

  ◆个税类

  扣缴单位明细申报个税工作进入倒计时 中国税务报(2009·10·26)

  税务部门3年前提出了要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目标及时间表——力争在2009年年底前将所有扣缴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目前,各地正紧锣密鼓地推进这一工作,一些进度快的地区已接近实现这一目标。税务部门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管理的发展方向,不是权宜之计。

  国家税务总局强调,力争在2009年年底前将所有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

  文件1—《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税务机关要建立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内部控管机制。税务机关应建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对所辖企业个人股东逐户登记,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实施动态管理。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分别负责信息获取、评估和审核、税款征缴入库和反馈检查等环节的工作,各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

  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定期主动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要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做好相关税法及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文件2—《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59号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质量,各地税务机关应将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等所得,与所在任职或受雇单位发生的工资费用支出进行比对,从中查找差异及存在问题,从而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评】:强调行业信息的比对,利用银行、社保等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是税务征管信息化的具体应用,现在的企业或个人,还不太适应税务机关的这套“打法”。电子货币的“运行轨迹”,必将留下企业或个人“财富交易的脚印”。

  ◆资产类

  文件3—《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85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评】:此文件的下发可能有两个出发点:一是它本身是一个资产重组行为,本着税率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照出售货物行为进行征税,而去不考虑其中资产方面的属性。这是建立在对金融业务比较了解,以及当前税收压力的基础上下发的文件。二是对资产类重组的概念理解的不够深刻,所以出现了,只要带有货物转移(除股权、产权外)的行为,就统统征收增值税。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