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货车ETC通行费发票抵扣增值税的相关说明

来源:浙江货车支付卡 作者:浙江省物流与采购协会 人气: 时间:2016-08-25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6号 ) 文件精神,2016年5月1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文件精神,2016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进行抵扣。

那么,针对货车ETC通行费发票,具体哪些能抵、怎么抵呢?税屋小编在此为您一一解答。

特别说明:本文只针对浙江省内企业使用浙江货车支付卡进行高速公路消费后在浙江省进行通行费抵扣的情形(宁波地区除外)。因增值税抵扣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具体操作过程中,如有问题,请最终以国税部门的意见为准。

1、企业凭浙江货车支付卡通行费发票就可以抵扣增值税吗?具体如何办理,有什么条件?

答:经了解,增值税抵扣由企业自行向国税申报,企业需提供:

①台头为企业名称的我省ETC通行费发票;

②申请抵扣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的ETC通行费用明细打印件(用户可登录我省ETC网站 www.zjetc.cn 下载);

③申请抵扣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

请注意:申请抵扣车辆的行驶证所有人名称须与企业名称一致时(即该车辆为企业自营车辆),方可进行抵扣。

2、可以具体举个例子来说明吗?

答:储值发票属于预消费范畴,进行抵扣时,应以实际已发生的消费金额为准。抵扣基数金额为企业自营车辆行驶高速公路ETC通行费用之和。例如:

A企业为储值卡单位用户,名下有10辆车,其中一辆车行驶证名称为个人所有。企业于 2016年5月1日充值1000元,取得票面为1000元的充值发票,A企业凭取得的充值发票(票面金额1000元)向国税申报抵税。需提供的材料为:与企业名称抬头一致的通行费发票、名下9辆企业自营车辆的ETC通行费用明细【2016年5月1日(含)之后的通行费用明细】打印件、9辆自营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申请抵扣时,若提供的自营车辆通行费明细累计消费金额大于等于票面金额,则抵扣基数金额为1000元;若提供的自营车辆通行费明细累计消费金额小于票面金额,则以通行明细累计消费金额作为抵扣基数。

3、通行费抵扣政策的时效性有多久?

答: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进行抵扣。2016年8月1日之后,因国家出台财税[2016]86号,上述抵扣政策顺延,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4、在我省已办理浙江货车支付卡的外省企业,可以参照上述办法抵扣吗?

答:请具体咨询企业所在地国税部门。

5、若发票包含企业非自营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的通行费用,这部分费用能以该企业的名义进行增值税抵扣吗?

答:不可以。具体可参考问题2中的举例。

6、上述抵扣政策在全省都适用吗?

答:除宁波地区外都适用,宁波地区的抵扣政策请咨询当地国税。

7、今后我省ETC通行费发票打印和相关业务有什么变化吗?

答:有变化。

(一)今后我省打印高速公路ETC通行费发票时,发票抬头信息以系统登记的用户名和车牌号码为准,不得自行变更。

(二)单位用户名下新增车辆时,车辆行驶证所有人名称须与单位用户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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