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3-01
摘要:全国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办税需要就近选择税务机关办理全国通办业务。广东省国税系统首批受理全国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共有20个(名单见附件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4号       2018-03-01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精神,加快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跨省经营企业自主选择办税场所,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经济、规范的办税服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不含深圳)推行部分办税事项全国通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国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办税需要就近选择税务机关办理全国通办业务。广东省国税系统首批受理全国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共有20个(名单见附件1)。

  二、广东省国税系统受理全国通办业务范围暂包括:涉税信息报告、申报纳税办理、优惠备案办理、证明办理等4大类9项国税业务(详见附件2)。

  三、全国通办涉税事项采取“异地受理,内部流转,属地办理,办结反馈”的方式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本通告所列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全国通办涉税事项,应按规定提供相关纸质资料,由受理税务机关接收资料后,传递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对需要领取办理结果的涉税事项,纳税人可以选择邮寄或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两种方式获取办理结果。选择邮寄方式领取的,邮寄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四、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全国通办涉税事宜的,可拨打12366-1服务热线、广东省国税系统首批受理全国通办业务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也可登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gd-n-tax.gov.cn)进行查询。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

  1.广东省国税系统首批受理全国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名单

  2.广东省国税系统受理全国通办涉税事项目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1日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解读如下:

  一、《通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精神,加快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跨省经营企业自主选择办税场所,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经济、规范的办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要求各地开展跨省经营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全国通办。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在全省范围内(不含深圳)推行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告。

  二、《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业务概述

  《通告》明示了办税事项全国通办涵义,全国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办税需要就近选择税务机关办理全国通办业务。《通告》明确广东省国税系统首批20个受理全国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

  (二)业务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要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全国通办的业务范围包括:涉税信息报告、申报纳税办理、优惠备案办理、证明办理等4大类9项办税事项(详见附件2)。

  (三)业务办理

  《通告》明确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本通告所列的国税机关办理相关全国通办涉税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需要向申请办理的国税机关提交相关纸质资料。对需要领取办理结果的涉税事项,纳税人可以选择邮寄或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两种方式获取办理结果。选择邮寄方式领取的,邮寄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四)信息咨询

  为了向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的咨询方式,畅通全国通办的业务咨询和权益维护渠道,《通告》规定,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全国通办涉税事宜的,可拨打12366-1服务热线、广东省国税系统首批受理全国通办业务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也可登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gd-n-tax.gov.cn)进行查询。

  三、《通告》生效时间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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