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金融系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四字[1997]14号 1997-11-19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我省各地对金融系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执行不一致。 为统一政策、公平税负,充分体现国家对金融系统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照顾政策,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对金融系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金融系统的征税范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国民经济产业分类确定适用税率,而不是按行政管理部门划分的行业确定适用税率。据此,对投资方向调节税“金融系统”征税范围明确如下: (一)银行 1.中央银行。指中国人民银行。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3.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交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 4.政策性银行。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住房储蓄银行。 5.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住房储蓄银行。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 1.保险。指从事各种保险业务的各类保险公司。 2.信托。指以受托人身份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 3.证券固定的、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 4.典当业。指以收取实物作抵押进行放款的行业。包括:当铺、当店等。 5.财务公司。指为特定行业和集团从事融资服务的财务公司。 二、金融系统投资项目适用税率问题 1.按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计投资[1992]2618号)的有关规定:重点库、发行库、货币生产设施适用0%税率;营业网点、营业用房适用5%税率;行政管理、生活服务及所属其他非金融业务设计,按现行有关政策分别确定其适用税率。 2.具有多种用途的综合性设计,原则上按具体使用面积划分计算适用不同税率的投资额,分别计税;无法划清的,按其中适用的最高税率计税,具体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政策衔接问题该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各级税务机关已确定适用税率的,不再调整;已征税款,不征不补,多征不退;对尚未办理纳税申报的,应按上述有关规定追补应缴税款。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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