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税[2002]17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4-30
摘要:《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2001]28号)下发后,部分市(县、区)陆续反映财税[2001]44号文中对“商业用房”具体项目范围不够明确。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闽财税[2002]17号        2002-4-30


各市、县(区)财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2001]28号)下发后,部分市(县、区)陆续反映财税[2001]44号文中对“商业用房”具体项目范围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对商业用房的免税范围明确如下:

  凡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审批确认为商业用房的建设项目,包括商场、停车场、车库、店面及其他办公和经营用房,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均可依照闽财税[2001]28号文的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契税。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的上述商业用房,免予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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