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武钢矿业集团鄂州球团厂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鄂国税函[2008]1号 2008-1-2 武汉市、鄂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9月,省局组织了对武钢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州球团厂(以下简称鄂州球团厂)税收情况的调查评估,发现鄂州球团厂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方式存在一些问题。为方便征管、提高效率,现就鄂州球团厂增值税征收管理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日常管理问题 鄂州球团厂的日常征收管理由鄂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城分局负责,鄂州球团厂直接对外销售部分,在鄂州市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鄂州球团厂原材料、辅料及备件购进价格涨跌幅度超过10%时,应向鄂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城分局、武汉市青山区国家税务局分别报送货物《购销合同》、货款结算凭据以及书面说明材料。 鄂州球团厂应将其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及时报鄂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城分局备案。 二、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鄂州球团厂每月应分别向鄂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城分局、武汉市青山区国家税务局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同时,将青山区国家税务局盖章确认的球团厂购进货物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鄂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城分局审核,将鄂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城分局审核后的《内部调拨货物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明细表》报青山区国家税务局。 三、关于增值税入库问题 鄂州球团厂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增值税额80%的部分向鄂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城分局缴纳,增值税额20%的部分向武汉市青山区国家税务局缴纳。 凡有查补增值税收入的,应将查补的增值税按2:8的比例分别在武汉市青山区国家税务局和鄂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城分局入库。 四、关于联系协调的问题 武汉市、鄂州市国家税务局在工作中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沟通。两地国税部门要加强联系,对鄂州球团厂增值税的实现情况、管理情况、入库情况相互通报,共同做好鄂州球团厂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过去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地方,按本通知要求办理。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一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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