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发[2006]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授予自治区农垦局相关管理职能和落实有关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7-27
摘要:设立农垦财政机构,负责编制自治区农垦局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预算的执行,定期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按照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授予自治区农垦局相关管理职能和落实有关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发[2006]29号        2006-07-27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关于授予自治区农垦局相关管理职能和落实有关政策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授予自治区农垦局相关管理职能和落实有关政策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广西农垦管理体制改革步伐,落实好扶持广西农垦发展的有关政策,尽快把广西农垦培育成我区新的经济增长极,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广西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桂发[2006]1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领导,确保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落到实处

  广西农垦自成立以来,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特别是近年来,农垦经济快速发展,正在成为拉动我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广西农垦目前的管理体制严重制约了其优势和潜力的充分发挥,仅靠单项或局部的改革难以消除现行管理体制存在的诸多弊端。只有通盘考虑,从内部到外部、从体制机制到政策、从行政管理到企业管理进行综合配套改革,才能为广西农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才能推动广西农垦迅速成为我区新的经济增长极。为加快广西农垦的改革发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着眼于全局,审时度势地作出了深化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下发了桂发[2006]11号文件,明确对广西农垦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系统垂直管理、企业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授予自治区农垦局相当地级市的经济管理权限,对广西农垦改革发展给予一系列政策支持。当前,明确授予自治区农垦局具体的管理职能,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是贯彻落实桂发[2006]11号文件精神的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工作。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自治区农垦局的相关管理职能和扶持农垦改革发展的政策尽快落实到位,实现广西农垦改革发展的新突破。

  推进自治区农垦局职能转变和落实好相关政策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牵头部门要认真负起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时间表,切实抓紧抓好。自治区农垦局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有关职能、政策的落实工作。各牵头部门要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对相关工作进行督查,并及时将督查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明确授予自治区农垦局的管理职能

  根据桂发[2006]11号文件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自治区农垦局具体的管理职能是:

  (一)对农垦管区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一计划管理。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在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项目时,在序列上将农垦实行计划单列,与各地级市并行。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产业和工业技改项目、扶贫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的立项,要适度向农垦倾斜。在编制项目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对符合要求的农垦管区内项目纳入专项规划和自治区本级计划或上报计划。按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权限的规定,由自治区农垦局依法对管区内的投资项目实施核准、备案等方式的管理,简化项目投资审批程序。

  (二)对农垦财政实施管理。

  设立农垦财政机构,负责编制自治区农垦局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预算的执行,定期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按照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对农垦管区内企业税收专项征管。

  条件成熟时,由自治区税务部门向农垦派驻税务机构,负责农垦管区内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目前农垦管区内企业地方税种的征收、管理、稽查暂由企业所在县(市、区)的地税征管机构负责。各级地税征管机构重新核发农垦管区内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在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和纳税申报表上加盖“农垦”字样,以区分农垦管区内企业并对其实施单独的税收管理。国税系统征管的税种征管办法,由自治区国税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农垦局另行商定。

  农垦管区内企业所缴纳的税款及随征的有关规费,各级税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预算级次征收入库。

  (四)加强农垦管区内国土资源管理。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向农垦派驻土地管理机构,在服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划的要求,编制农垦管区内土地利用和开发整理等专项规划,以及农场土地利用规划;负责农垦管区内农用地转用报批材料的组织工作,制定具体的供地方案;成立农垦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农垦管区内国有土地出让手续;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和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农垦管区内国有土地利用的执法监督和查处工作。

  (五)加强农垦建设规划管理。

  设立农垦建设规划管理机构,在服从当地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下,编制与自治区建设发展规划相衔接的农垦管区建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农垦管区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专项规划;组织编制、修订、评审未纳入当地城镇规划区范围的农场建设规划;受理农垦管区内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受理、审批“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取得“一书两证”项目建设的监管工作;协调农垦管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等。

  (六)加强农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设立农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依法对农垦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按照统一的政策规定,组织完成资产、产权管理的基础工作并汇总上报自治区国资委;指导、推进农垦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动农垦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向农垦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农垦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实施奖惩等。

  三、认真落实扶持农垦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

  根据桂发[2006]11号文件精神,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如下扶持农垦改革与发展的政策:

  (一)农垦管区内企业税收增量实行分成。

  在对农垦管区内企业进行摸底,掌握上一年度进入农垦管区企业的户数,核清2003-2005年管区内企业税收缴纳情况的基础上,以2005年农垦管区内企业实际征缴入库的地方税税收以及征收缴入地方库的共享税税收为基数,其定比增量部分由企业所在征管地、自治区本级、自治区农垦局按比例分享,其中:企业所在征管地分享30%、自治区本级分享20%、自治区农垦局分享50%。

  农垦管区内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仍按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的决定》(桂政发[2004]73号)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先缴入各级国家金库。自治区财政通过年终财政结算方式与农垦管区内企业所在市、县(市)结算、核定分成。税收增量50%返还给自治区农垦局部分,由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年终结算时专项上解自治区财政,自治区本级财政再通过财政支出方式拨给自治区农垦局。税收增量的返还部分纳入自治区农垦局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每年年终,由自治区农垦局负责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供经地方财政、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农垦管区内企业的税收缴纳情况。

  以上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农垦局、地税局、国税局配合。

  (二)农垦国有土地开发和工业园区建设实行优惠政策。

  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督促各市、县(市)加快农垦管区内国有土地确权发证工作。从2006年起,自治区在分解下达土地年度计划指标方案中,切块单列农垦系统指标。在农垦管区内实施的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所需农用地转用指标,可另行申报。

  农垦国有土地出让金由农垦企业所在市、县(市)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土地出让金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余全部上解自治区财政,扣除自治区本级留存外,其他返还自治区农垦局。

  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设立的农垦管区内的工业园区和工业基地,享受自治区级工业开发区有关优惠政策。

  (三)完善农垦企业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1.落实好农垦企业职工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1]66号)精神,将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垦企业困难职工,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预算安排,自治区本级继续通过财政补助的形式,将农垦企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保障金下拨给属地人民政府。

  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会同当地农垦企业,摸清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垦企业困难职工底数,进行登记造册,动态建立家庭备案制度,做到随报随批,应保尽保,按月足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2.尽快研究解决农垦企业劳动管理历史遗留问题。

  由于种种原因,农垦企业存在着用工没有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未及时理顺劳动关系以及没有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处理违纪职工等问题。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法制办、农垦局等部门,对上述问题认真开展调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尽快拿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四)做好农垦企业单位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工作。

  1.农垦企业中小学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1)移交后学校的性质。移交后的农垦企业中小学为接收地人民政府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2)在职人员的移交及富余人员的安置。移交人员以2006年5月1日的在职人数为依据。对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在编在职教师和2006年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经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移交范围。非教学人员按当地同类学校编制比例划转。富余人员由农垦原办学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置。移交接收地人民政府管理的农垦企业中小学在职教职工,其工资福利按当地人民政府主办的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3)退休教师的移交。农垦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含符合条件的提前退休教师)全部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退休金待遇按当地人民政府主办的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在2006年5月1日前已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农垦企业中小学,其退休教师(含符合条件的提前退休教师)的移交和退休金标准按上述办法执行。

  (4)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移交接收地人民政府管理的农垦企业中小学教职工(含退休教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按“钱随人走”的原则,一并移交接收地的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失业保险只办理个人关系转移手续,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办理个人账户及统筹基金的转移,教职工个人按接收地人民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5)资产移交。农垦企业中小学现有的资产(包括学校用地、房屋、仪器设备、车辆等)整体无偿划转给接收地人民政府管理。学校移交前,由农垦企业负责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学校资产进行审计,并出具资产审计报告,经自治区农垦局与接收地人民政府确认后,办理交接和资产划转手续。学校移交前的债务、合同责任及连带责任由农垦原办学企业承担。学校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接收地人民政府,划转新增资产。

  (6)办学经费的拨付。移交后的农垦企业中小学,3年过渡期办学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过渡期后由接收地人民政府负担。

  (7)农垦事业单位举办的中小学,可参照上述办法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以上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资委、农垦局配合,移交工作要在2006年年底前完成。

  2.农垦企业医院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1)移交后医院的性质。移交后的农垦企业医院为接收地所属医疗机构,纳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2)在职员工的移交。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医疗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移交员工以2006年5月1日的在职人数为依据(含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移交后纳入接收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并核定编制,其工资福利按接收地同级医院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3)离退休人员不列入移交范围。在2006年5月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退休人员,由其原所在的农垦企业负责管理,不再移交接收地人民政府管理。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继续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

  (4)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移交接收地人民政府管理的农垦企业医院在职员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按“钱随人走”的原则,一并移交接收地的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失业保险只办理个人关系转移手续,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办理个人账户及统筹基金的转移,员工个人按接收地人民政府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5)资产移交。农垦企业医院现有的资产(包括土地、医院用房、医疗设备、车辆等)整体无偿划转给接收地人民政府管理。医院移交前,由农垦企业负责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医院资产进行审计,并出具资产审计报告,经自治区农垦局与接收地人民政府确认后,办理交接和资产划转手续。医院移交前的债务、合同责任及连带责任由农垦原办医院企业承担。医院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接收地人民政府,划转新增资产。

  (6)经费。农垦企业医院移交接收地人民政府管理后,3年过渡期所需经费由农垦原办医院企业和接收地人民政府按1:1比例共同承担;过渡期后全部由接收地人民政府负担。

  以上工作由自治区卫生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资委、农垦局配合,移交工作要在2006年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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