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说明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4-01-10
摘要: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说明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说明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关于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的决定,税务总局于2014年1月下发了《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各地准确把握《公告》内容,现将《公告》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公告》的起草背景
1988年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由于全国土地利用、管理情况千差外别,这种审批管理体制在执行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环节多、需时长等问题。2004年,本着方便纳税人和便于管理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地税局,尤其是土地使用税税源和征管环境的快速变化,一些地方提出,困难减免税集中在省级地税局仍存在信息不对称、管理效率低等问题,为此,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在赴部分地区调研和听取地方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报请国务院将困难减免税审批权进一步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2013年11月、12月国务院先后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及《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将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并相应修改了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相关条款。

下放困难减免税审批是税务部门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重要内容,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为了防止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的滥用,本着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及总局关于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要求,根据现行《税收征管法》、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在吸收各地当前困难减免税审批中的经验、充分听取地方意见的基础上,我们起草并下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第一条)。
根据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八条,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按照国务院及总局关于下放行政审批的要求,为提高审批效能,也避免省地方税务机关将审批权完全下放、放后不管或放不到位等情形的发生,《公告》对省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了原则性要求。规定其要根据纳税困难类型、减免税金额大小及本地区管理实际,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确定省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权限,做到纳税人办理方便、审批严格规范。

(二)关于困难减免税的办理(第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困难减免税审批也应是按年审批。但在实际中,一些地方存在一次审批、长期免税的情形,为此,《公告》明确困难减免税实行按年审批。同时,《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的义务,要求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三)关于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第三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地方税,收入和征管都归地方,有必要给地方一定的权限,以便其因地制宜。同时,为避免同一省(区、市)减免税办理差异过大,本着同一省(区、市)内困难减免税审批相对统一的原则,《公告》规定,申请困难减免税的具体情形、办理流程及时限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为避免地方税务机关受地方政府干预或出于其他考虑而随意规定减免税的具体情形,在总结当前各地困难减免税审批做法的基础上,《公告》对地方税务机关设定申请困难减免税情形提出要求:
一是设定原则。规定省地方税务机关在确定申请困难减免税情形时要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
二是以正列举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具体要求。
明确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而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税。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

(四)关于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要求(第四至五条)。
《公告》对省地方税务机关和负责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分别提出了要求。其中,对省地方税务机关,主要强调了其统筹和监管职责。对负责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其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切实做好困难减免税审批。

三、关于《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主要考虑:
一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困难减免税按年审批,《公告》规定的有关事项宜从一个完整年度开始执行。
二是,此次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后更便于纳税人办理,从1月1日起执行,可以使更多的纳税人享受这一便利。

财产行为税司
2014年2月

相关法规——
税总发[2013]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国务院取消和下放117项行政审批项目 印冠名发票审批取消 
税总法便函[2013]175号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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