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横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7-12-29
摘要: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上半年应交的税款在五月底前申报缴纳;下半年应交的税款在十一月底前申报缴纳。

横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横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7-12-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与授权,结合横县实际情况,现将横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上半年应交的税款在五月底前申报缴纳;下半年应交的税款在十一月底前申报缴纳。

  二、房产税纳税期限问题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上半年应交的税款在五月底前申报缴纳;下半年应交的税款在十一月底前申报缴纳。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二0一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关于重新明确横县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横地税发〔2008〕9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横县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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